父母协议离婚,小白(化名)跟母亲一起生活。一年后,她作为原告,将生父告到法院,讨要一次性抚养费12.6万元。
小白出生于2006年,父亲康某和母亲王某于2009年初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小白由王某抚养,抚养、教育、生活费由她负担。
2010年,4岁的小白将父亲告到南安市法院,要求父亲按每月7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自2009年3月1日起至其年满18周岁止抚养费共计12.6万元。
法院立案后,通知康某参加诉讼,但康某没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法院只好进行缺席审判。
法院认为,王某与康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小白由王某抚养,抚养、教育、生活费由王某负担,该协议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合法有效。但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条款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因小白需就学,她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予以准许,但增加的抚养费数额不应超出合理要求,根据小白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一审判决康某一次性支付小白抚养费3万元。
小白觉得3万元远远不够自己今后学习、生活之需,向泉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再次要求生父支付12.6万元抚养费。
这次,康某终于参与了诉讼。他说,离婚时,双方已就小白的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今小白再次起诉,是王某背信弃义。“我平时以打工为生,并不富裕,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超过我的承受能力。”康某还说,若王某实在无法抚养小白,他恳请法庭将小白裁定由他抚养。
泉州市中院认为,小白因就学需要增加抚养费,一审判决根据她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康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万元,合情合理合法。日前,泉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东南早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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