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4岁的张老汉家当保姆时,秦兴芳不堪忍受其多次语言骚扰,决定与老人同归于尽,在服下大量安眠药后用刀将张老汉砍成轻伤。北京市房山区法院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秦兴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其患有精神疾病,而且杀人未遂,因此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张老汉家人1万余元。
秦兴芳自2010年3月开始,在张老汉家做保姆,负责家务和张老汉的日常生活起居,其间,被害人张老汉曾多次言语骚扰秦兴芳。
2010年7月21日20时许,秦兴芳服用大量安眠药准备自杀,同时,她觉得自己现在的生活都是张老汉所致,意欲与其同归于尽,遂手持菜刀先后向张老汉砍了5刀,后因药效发作,秦兴芳回到自己屋中昏迷在床上。经司法鉴定,张老汉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0年7月,秦兴芳被查获归案。张老汉于2010年9月因肺癌晚期去世。
法院认为,秦兴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她在砍人时处于焦虑抑郁状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加之其行为有未遂情节,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张老汉家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共计6万余元,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其要求赔偿的营养费、丧葬费等数额过高,应予部分支持,遂判决秦兴芳赔偿其人民币共计1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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