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劫持粤皇公司财务索要近69万元欠款事件(详见羊城晚报16日a1版)发生后,记者调查发现欠卢某钱的是粤皇食品科技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是广东吴川人林华福。而卢某劫持的是粤皇食品公司的财务人员,该公司与粤皇食品科技公司相差两字,法定代表人为张智明。卢某表示这两家公司存在合伙关系,粤皇公司应该为粤皇科技承担责任。而此前在番禺法院,粤皇公司表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与此同时,粤皇科技公司被发现没有房产、没有车辆,账户余额不足千元,是一家空壳公司,光在番禺法院就涉及6起执行案件、涉及金额373万元。其中四件已因粤皇科技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执行中止。
粤皇科技和粤皇
到底有多大关联?
记者从番禺法院获悉,卢某首先与粤皇科技公司签订了69万元的销售合同。2008年7月16日,卢某与粤皇科技公司签订编号为YH20080005的《广州市瑞丰彩印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约定:卢某为粤皇科技公司供应刀叉盒、小平盒、连体盒、中拱盒、大拱盒等产品,金额共计69万元。
卢某在确认粤皇科技公司采购单的七天后陆续供货,送货到粤皇科技公司仓库。双方约定:包装标准为卢某的通用包装方式,按国家标准验收,若发生质量异议按双方协议标准执行,如有质量异议应于货到粤皇科技公司15天内提出,结算方式为预收25%货款。货到粤皇科技公司仓库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粤皇科技公司即支付60天内期票以付清剩余货款;上述合同需方落款处签约代理人一栏有“王甄珍”签名。在发货编号为0000012693的《广州市粤皇食品有限公司送货单》以证明王甄珍是粤皇食品公司的员工,该送货单还加盖了“广州市粤皇食品有限公司送货专用章”。
卢某于2008年7月31日至9月4日期间依约向粤皇科技公司交付了货物,但粤皇科技公司只支付了部分货款,仍拖欠货款近69万元,遂引起纠纷,卢某将粤皇科技,以及相关联的粤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粤皇科技还钱,粤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卢某曾经提供了印有“广州粤皇”字样的包装盒照片6张,包装盒注明生产商为广州市粤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商为广州市粤皇食品有限公司。卢某提供了印有“广州粤皇”字样的粤皇科技公司宣传单,注明总部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粤皇工业园,销售部地址为广州市新港中路影城花园6楼(卢某劫持人质地点)。
卢某提供了“张智明”名片一张,该名片注明粤皇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广州市粤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卢某还提供了日期为2008年8月11日、出票人为粤皇食品公司、金额十七万元、收款人为卢某的银行进账单,卢某表示合同预付款由粤皇食品公司支付。
同时粤皇科技公司宣传手册中的“荣誉展示”页,有部分证书载明的被授予荣誉单位为粤皇食品公司。
粤皇科技在法庭上承认欠卢某近69万元,粤皇公司则表示,“我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番禺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判决粤皇科技还钱,但驳回了卢某要求粤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后广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院将与公安联动
寻找粤皇科技法人
粤皇科技一直不还钱后,卢某所在的广州市瑞丰彩印有限公司到番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10年12月22日立案。
法院执行经办法官前往银行查询。经查询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五大银行,广州市粤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仅在农村商业银行中有两个银行账户,但是银行账户余额仅分别为148元和708元,加起来不足千元。而经向广州市车管部门查询,广州市粤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辆。另经向广州市国土部门查询,查询结果显示,广州市粤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唯一可被执行财产为其办公场所内的少量办公设备,该批办公设备已在粤皇科技的另一起官司中被查封,并已依法进入拍卖程序。
经了解,自2008年以来,广州市粤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执行人在番禺法院就有六件执行案件,涉及标的为373万元。其中四件已因粤皇科技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执行中止。
经工商查询,广州市粤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福为广东省吴川市人,其在广州市有商务活动,但是具体居住位置不详。法院方面表示将启动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通过公安机关的协助,寻找到广州市粤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福,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争取圆满解决此案。 记者杨辉、鲁钇山,通讯员番法宣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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