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1岁的徐美在南京某民营医院进行了整形美容手术后,出现了术后感染,伤口发炎痛苦不堪。为了治疗伤口又花了一笔钱。徐美找到该医院要求赔偿,但遭到医院拒绝。为此,徐美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医院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受理后认为,医院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构成侵权,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徐美各项费用9万余元。
隆胸后感染状告医院索赔27万
徐美是生意人,因为要和各种客户打交道,平常十分注意自己的形象。2007年8月24日,她来到南京某民营医院,花了34500元进行腰、腹、臀吸脂和假体隆乳术,手术过后一个多月,伤口出现了发炎的情况,徐美只好再次就医,和该医院签了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言明本次手术仅解决隆乳术术后排异和感染问题,费用术后再协商解决,如有纠纷可向受术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虽然这次手术取出了假体,但仍让徐美十分痛苦。因怕耽误病情,徐美重新找了个公立医院治疗。经过治疗,徐美病情有所好转,但又花了她不少钱。
后来,徐美找到当初做整形美容的那家医院,要求那家医院承担自己所花的费用,但遭到拒绝。该医院认为,伤口发炎是徐美自己的原因。徐美多次协商不成,便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徐美在起诉书中称,当初,该医院为打消自己顾虑,表示愿意承担手术并发症的手术和医疗费用。但真的出事之后,医院却百般辩解推卸责任,并要自己进行诉讼。无奈之下,自己才到法院起诉,要求某医院对给自己造成的身心痛苦和伤害进行赔偿。经计算,她要求医院退还自己手术费并赔偿自己治疗、误工、护理、营养和精神损失27万余元。
医院否认术后感染与己有关
法庭上,被告医院说,在手术前,他们已向徐美告知了手术风险,签署了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手术方式及操作符合规范。徐美术后出现感染,与他们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当感染出现后,他们曾要求徐美及时治疗,但徐美一再推脱延误了治疗时间,这应由徐美自己承担责任。对于术后感染的原因,该医院解释是由于徐美自己身体发生排异反应,加上手术创伤导致免疫力下降所致。此外,医院还称,徐美把两份手术同意书拿走后,自己在上面添加了关于术后感染发生时如何解决的一些内容,院方不予认可,请求驳回徐美诉请。
徐美称,之所以不在该院治疗,是因为当时她对该医院已经不信任。徐美还提交了一份专家意见,意见称被告医院所行手术应属I类清洁伤口,现术后出现的感染属医院感染,是由于无菌技术出现问题导致。而且,医院称是排异反应,但术后该院开的却不是抗排异的药,而是抗感染的药。至于被告医院所称手术同意书上的内容是徐美添加的,这是胡说八道。因为手术同意书上有被告方公章,如果院方认为是自己添加的应对此举证。根据常理,两份手术同意书不可能全被自己拿走了。
医院拒做过错鉴定被判赔九万余元
案件审理期间,经某医院申请,法院委托南京事故鉴定部门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对此,徐美认为,被告医院提交的证据和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一致,徐美病历中有“无渗漏恢复良好”字样,而鉴定书中有“术后漫性渗出及血肿”,说明被告医院没有向委员会提交真实完整的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是两个概念,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代表没有医疗过错,徐美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遭到被告医院拒绝。
某医院坚持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本着对患者负责,如果有并发症,只要在该院治疗,院方愿承担费用。最终,雨花台区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应对提供的服务尽到高度安全注意义务。现被告医院为徐美进行美容手术,发生感染后果,造成徐美人身损害,被告医院不愿意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而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出如开头所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余言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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