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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碰瓷”屡见不鲜 用恶评威胁向网店主索财

2011年02月23日 09:21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新闻背景

  祁小姐在网上开了一家小店,不久前被一个买家以差评相威胁,勒索500元。几经交锋,祁小姐自认倒霉支付了200元“买教训”。

  时间自由,收入不错,年轻人就业选择开网店的越来越多,但专门针对网店主的“网上碰瓷”也随之出现了。在网络购物、电子商务日趋兴盛和繁荣的形势下,“网上碰瓷”这一新生事物可能会危及网购信用和信誉评价系统,突破商业道德底线并触及法律界限。

  所谓“网上碰瓷”是指在网络购物活动中,买家给予卖家信用评价环节,不是根据卖家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而是恶意地给予“差评”,使卖家信用受损,并以将“差评”修改为“好评”为条件向卖家索要钱财的行为。因这种行为与道路交通中“碰瓷”有相似之处,所以被形象称为“网上碰瓷”。

  “网上碰瓷”族还有一个“专业”名字——职业差评师。他们以在淘宝网上给予卖家“差评”并索要钱财为谋生手段,给卖家信用和网络购物的经营秩序带来很大的损害。

  “网上碰瓷”构成侵权甚至触刑

  显然,这种故意制造虚假评价,并向卖家索要钱财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网络购物活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调整,而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网上碰瓷”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又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职业差评师恶意给予评价,主观上具备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故意,“碰瓷”行为具有违法性,卖家因其恶意差评信用受损,因此“网上碰瓷”已经构成了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职业差评师本身是淘宝网同类商品的经营者,其恶意评价在主观上带有贬低对方的意图,还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诋毁商誉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更为严重的是,“网上碰瓷”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最高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索要金额在1000元以上即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而目前正在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数额较大或多次进行敲诈勒索的”即可构成敲诈勒索罪。也就是说入罪的门槛降低了,对于多次进行“网上碰瓷”的行为人很容易构成敲诈勒索罪。此条规定一旦审议通过,对“网上碰瓷”族将形成严厉的打击。

  被敲诈卖家缘何维权难

  面对“网上碰瓷”,很多卖家苦不堪言,虽然其违法性明显,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但是很多卖家仍然选择了吃“哑巴亏”,给钱息事宁人。原因何在呢?

  一是维权成本高 职业差评师索要的金额少则几十元,多则数百元,金额并不算大。而选择用诉讼方式维权在时间、精力和费用上都将有更多的投入,所以很多卖家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采取了妥协退让。

  二是调查取证难 由于职业差评师大多经验老到,不会留下任何文字信息,多采取打电话的方式,而卖家很难有防范意识进行电话录音,因此对于勒索行为很难举证。再加之商品已经在买家手里,卖家也很难举证自己的商品是合格的。

  三是规则不健全 虽然淘宝网拟定的淘宝规则中有关于恶意评价的投诉规定和相关的处罚措施,但是对恶意评价如何理解和界定没有做出规定,从而使得关于投诉和处罚的规定流于一纸空文。

  在国家立法层面,由于我国一直没有出台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对网络购物行为缺乏专门的法律调整,也使得“网上碰瓷”有空可钻。

  经营者需备预防和保护措施

  对于诚信守法的卖家,遭遇到“网上碰瓷”无疑将对其经营行为和经营信心造成伤害,虽然维权不易,但是对于此种行为不能听之任之,而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预防,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当提高维权意识,在得到“差评”时,保持充分的警惕,分析买家的行为特点,比如交易时买家是否足够重视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其账号是否是随意注册,是否在指定工具上聊天等等,来判断买家是否是“碰瓷”。

  其次,应当做好防范措施,对于可能是“碰瓷”的买家,应当做好电话录音,尽量使其亲口说出真实意图或者让其在聊天工具上留下文字信息,不要一次性回绝或者答应其请求,多与其交流几次以留下更为充分的证据。

  再次,充分运用多种保护渠道。遇到“网上碰瓷”,卖家可以先向淘宝网站投诉,进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卖家可以请求侵权人删除恶意评价并赔偿相应损失。

  对于已经支付索要金额的卖家,同样也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救济。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卖家可以要求“碰瓷”者返还索要金额。对于金额较大或者巨大的,卖家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作为信息社会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在提供更多便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规则上的漏洞和弊端,需要在其发展中不断补充和完善。网络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诚信经济,只有所有市场主体都坚持诚实守信的交易原则,才能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稳定便捷的网络经济秩序。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李承运 王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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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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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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