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赣州2月28日电 (钟利 王福英)江西赣州市大余县男子刘某,为报复情敌夏某,手提菜刀砍杀夏某,并向其泼洒硫酸,至夏某重伤乙级、七级伤残,日前,此案经赣州市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三年,并赔偿夏某112000余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刘某与夏某系同村村民。2007年,刘某在外打工时,夏某与刘某之妻存在不正关系,刘某发现后,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后经有关部门调解,夏某赔偿刘某26000元,但刘某仍对夏某怀恨在心。
2009年11月10日9时许,驾驶摩托车的刘某与驾驶轿车的夏某在村道相遇,双方又发生口角。刘某从摩托车上拿下一把菜刀和一只盛有硫酸的塑料瓶走到夏某车前,夏某见状,忙把车窗关上,刘某即用菜刀将驾驶室的玻璃砍破,并向驾驶室内的夏某父子泼洒硫酸,夏某急忙抱起儿子逃出驾驶室。
刘某在后面追赶夏某,追至同村人邱某家门口,刘某一手扼住夏某的脖子,另一只手拿着瓶子往夏某头部倒硫酸,夏某的儿子也被溅到硫酸。
夏某及其儿子受伤后,共花费医疗费近4万元,法医鉴定费1800元。经鉴定,夏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遗留七级伤残,后需治疗费尚需13000元。夏某的儿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泄私愤,使用硫酸泼洒被害人,毁人容貌,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是由于被害人夏某的不道德行为而引发,被害人夏某存在过错,因而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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