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和1年零6个月,2007年4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冒充警察抢劫34万余元。近日,呼市人民检察院对高某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2009年11月27日18时许,高某伙同巴某等3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开车寻找作案目标,之后尾随上开车回家的黄某,当黄某开车行至本市赛罕区东影南街长乐邮电小区时,高某等人冒充警察将黄某控制,并将其带至本市金川开发区金三角高某的住处,抢劫其随身携带的现金2.2万元及手机两部、背包1个、皮夹1个、羊绒大衣1件、裤子1条、外套1件、软盒中华烟4条、茶叶2盒以及消费卡等若干,并于当日通过自动柜员机从两张中信银行借记卡中各支取4万元,从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中支取1万元,从建设银行卡中支取4500元。由于银行卡每日的取款金额设限,次日上午黄某在高某等人的威逼下,打电话让其公司的杨某准备25万元并谎称“自己要用,让张经理自己开车去取”。之后,高某驾驶黄某的汽车冒充张经理到呼市如意广场附近从杨某处取走现金25万元。当日14时许,高某等人将黄某带到呼市野生动物园北面一条巷子内予以释放,黄某的汽车被事先停在此处,高某等人逃离现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冒充警察,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财物价值人民币约347602.5 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高某刑满释放后,在不到5年的时间内又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悉,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记者 夏合琴 通讯员 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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