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一位年过花甲的老人在楼梯通道内将一名中年妇女连捅数刀,并致其当场死亡。而这位72岁的作案老人经司法鉴定为精神病,公安机关认定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刑事责任不负,民事责任难免。近日,南长法院对此案民事赔偿诉讼作了审理。
多次打“110”,称邻居向他家阳台倒垃圾
于强老人今年72岁,无子无女,与前妻离婚后便一直一个人居住在一套60多平米的房内。一年前,楼上的邻居买了新房,便将旧房租给了刚离婚的丁琴。丁琴也一个人居住,早上4点起床上班,下午就呆在家里休息。于强说:“丁琴每天下午都在楼上弄出很大的声音,而且经常把头发、菜叶、脏水、垃圾袋等东西往我阳台扔,导致晒出去的被子、衣服等都弄得脏兮兮,甚至有时候洗都洗不掉。为这个事,我起码打过3次110,但民警不但不解决,还帮她说话。”
为“教训”邻居,他竟然捅刺邻居数刀
于强觉得,既然“110”都不帮他,事情只有自己解决了。2010年8月20日凌晨,于强在楼下听到丁琴关门的声音后,立即拿起早已准备好的尖刀尾随丁琴下楼。在楼道拐弯处,于强乘丁琴不备,用尖刀狠狠刺进了她背部。当丁琴躺在血泊中不动时,于强才扔下刀具跑回自己家中,并将自己反锁在里面。当民警敲门要求其出来时,于强冷静地打开里面一扇门,说要查看民警的证件,待民警拿出后,于强仍然不相信,认为他们是丁琴的家属,是来打他的。
司法鉴定患精神病,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于强的种种反常表现,公安机关委托鉴定中心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人员现场勘查后发现,被害人所住的阳台不仅有全封闭的玻璃窗,外层还安装隔栏式的防盗窗,隔栏缝隙很小,要抛物进于强家阳台非常困难。在整个鉴定过程中,于强始终强调杀害被害人只是为教训对方乱扔垃圾。结合于强的各种表现及其家属邻居的表述后,诊断出于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阶段处于发病期,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遂认定其不负刑事责任。
虽不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难免
2011年,丁琴的女儿及母亲向无锡南长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于强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62.5万元。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于强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62万元。
法官告诉记者,《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或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法律规定了他们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文中均系化名)小陆 南元 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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