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3月1日)上午,残疾人朱明建状告广州地铁总公司一案在越秀区法院宣判,判决结果是地铁公司返还一半的地铁购票款3.5元,并驳回原告朱明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四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在广州是否享有优惠乘坐地铁的待遇。根据《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第十八条和《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是肢体三级残疾,乘坐地铁时依规定出示了有效的《残疾人证》,故依法应享有减半缴费乘车。被告收取了原告车费7元,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地铁购票款3.5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广州地铁和朱明建平均分担。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在其购票以及乘车过程中对其有实施粗暴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对判决“能接受”
朱明建的代理律师刘建华表示可以接受这个结果,“这是我们的接受底线,返回车费是必须付的,这至少说明地铁公司做错了”。
广州地铁公司的代理律师也表示接受该结果,“这样的案子有过先例,法院的判决与我们猜想的差不多”。
据了解,当天在越秀区法院还有一例外地户籍的残疾人状告广州地铁存在户籍歧视,法院判决结果也是返还一半车费,其他请求被驳回。
■案件回放
去年8月28日,三级残疾、河源籍小伙子朱明建乘坐地铁时要求享受残疾人乘车优惠遭拒。朱明建认为,地铁公司分级对待残疾人的做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构成了对三级残疾人的歧视。对这一“土政策”不服的朱明建于去年12月状告广州地铁公司。此案1月11日开庭(详见本报1月12日a20《广州地铁歧视残疾人了吗?》)。
据朱明建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华透露,起诉状上有四个诉讼请求:一是请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二是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地铁购票款7元;三是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四是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骆苹、汪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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