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的赔偿必然是建立在有“工作”的基础上,但如果是在校学生在外充当“小时工”、“临时工”,那么遭受到人身损害时,能否要求赔偿误工费呢?滨海新区某职业学院的小秦同学向本报咨询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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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正在上大四的学生。上个月我和同学到塘沽学校大街附近买东西,正当我们从路上走着,忽然有一个人骑着自行车从一路口冲出,我来不及躲闪,就被他撞倒了。经过医院确诊,我的左手腕关节骨折,住院7天花了3000多块钱。医药费肇事者已经赔付了,后来我又向他提出得赔付我误工费,因为我每周五、周六晚上都在一家西餐厅打工,每天收入70块钱。现在我受伤了,向餐厅请了一个月的假,这560块钱的误工费要求他赔给我。但是对方却说我只是在打工,不算有固定工作,谈不上误工损失,所以他不同意。
请问,作为学生,受到伤害时而影响到收入时,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
马上就访:
三江合律师事务所的陈福文律师解释说:误工费赔偿损失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可知无论是什么人,只要依法进行劳动并且取得劳动报酬,在受到人身损害后造成收入减少或丧失的,侵害人应依法予以补偿。
就小秦一事看,他虽是在校学生,但是有合法劳动收入,事实上是因为肇事者的伤害导致了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原有的劳动收入有所减少。所以小秦对肇事者提出赔偿误工费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肇事者应予以赔偿。(见习记者 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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