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几个特点,首先要强调其本土性,也就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需要而建立,它并非照搬外国法律制度,而是完全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和改革开放需要,并不断建立完善的。而且,这个法律体系在形成过程中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其功能和目的也都是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另外,要强调它的人民性。王利明表示,这个法律体系始终坚持一切都是从人民利益出发。我们的立法都是要反映人民的意愿,我们的行政权的行使也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最大化,我们的司法口号是司法为民,也是强调为人民利益服务,所以,法律监督同样也是为了保证人民意志的实现。因此,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就是为了人民的事业、是为了人民的利益最大化。
其三,还要强调它的基本性。王利明表示,就立法的基本架构而言,我们的体系包括了由宪法主导的七个法律部门所构建的基本法律体系框架,同时三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其主干部分已经形成。
“第四点,我想,应该强调它的开放性,也就是发展性。”他说,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并非是到此为止,要看到,社会主义事业在不断发展,改革开放在不断推进,也就不断对我们的法律体系提出一些新的要求,需要跟随这些需求而不断完善,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等四个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比如,就立法层面而言,我们还需要尽快地制定一部民法典。(记者赵琳琳、陈翔、王飞、杨进、柳建云、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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