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民警1名协警死亡,这是今年1月在山东泰安发生的持枪袭警案造成的后果。
“袭警已经成为当前影响公安工作和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振华今天表示,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已刻不容缓。
王振华说,目前,袭警现象呈现3个显著特征。
一是多发生在处置突发事件、处理交通违法、查处治安案件和执行抓捕任务等面对面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中。
二是袭警手段升级,暴力程度不断加剧。对警察从侮辱、谩骂、威胁、诬告等精神伤害,升级到围攻、阻挠、殴打、袭击等人身伤害;从一般性言语伤害、拳打脚踢,发展到了使用棍棒、刀具持械殴打、驾车冲撞,甚至使用爆炸装置、枪支或投毒等手段伤害民警。
三是袭警动机多样化,行为方式出现群体性趋势。有的是在警察执法涉及其利益,或其亲朋、关系人的利益时;有的是因为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而报复泄愤;有的是对公安机关和警察产生极端仇视心理,一旦有机会就对警察进行伤害。
“暴力袭警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各级公安机关采取的多种应对措施,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并未根本上解决问题。”王振华说,刑法对袭警犯罪行为的调整主要涉及3个罪名,即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他认为,3个罪名都没有凸显暴力袭警行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也没有对警察执行公务予以特别的法律保护。“妨害公务罪的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而寻衅滋事罪最高刑罚是5年有期徒刑,可见刑罚上的失衡。”
另外,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务行为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如果不加区别地将暴力袭警行为纳入到妨害公务罪中,这就很难适应对暴力袭警这一特殊的妨害公务行为予以严厉惩治的客观需要,也难以针对当前频发的暴力袭警行为予以有效的遏制。
“因此,有必要增设袭警罪来保护警察执法权威和权益。”王振华解释道,“设立袭警罪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符合世界通行做法和国际公认的法学原理。”
王振华说,有的国家法律赋予警察绝对的执法权威。规定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任何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可以直接将对自己造成人身威胁的当事人控以袭警罪名;有的国家法律保障警察使用合法暴力;更多国家则以强硬立法——单设袭警罪应对袭警行为。 文/图本报记者王斗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