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界委员历数4大侵犯女职工权益行为
中小非公企业是女工权益受损“重灾区”
职业危害隐患四伏,“四期”保护不到位,社会保险缺失,劳动用工不规范
“餐饮服务业只招用黄金年龄段的女职工,‘4050’人员就业再就业非常困难”;“有的企业女职工怀孕期间仍从事禁忌劳动,孕、产、哺乳期女职工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仅有10.6%的女职工表示企业为其交纳了生育保险费”……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前夕,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世平,在中华全国总工会今天召开的工会女职工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直指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4大侵权行为:职业危害隐患四伏,“四期”保护落实不到位,社会保险缺失和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
4项侵权危害困扰女职工
“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普遍好于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中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普遍好于规模小效益差的企业。”张世平委员说,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中小非公企业是“重灾区”。
【侵权一】职业危害大。“一些劳动密集和规模较小的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因中毒、爆炸、火灾等造成女工死亡或致残的事件时有发生。”张世平委员指出,女职工职业危害现象屡见不鲜:在制鞋、制革、箱包等行业缺乏职业安全保护措施,女职工长期暴露在粉尘、噪音、有毒气体超标的环境中;一些企业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国家规定的职业病检查和营养津贴也不到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的企业更是寥寥无几。
另外,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劳动生产中出现了很多新材料、新物质,成为威胁女职工安全健康的潜在因素。“国家目前没有制定新的相应的防护标准和规定。”张世平委员说。
【侵权二】“四期”保护不落实。目前,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保护的落实也并不到位。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都对保护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特殊权益提出明确要求。但这些规定在一些企业并未得到落实,有的企业女职工怀孕期间仍从事禁忌劳动。特别在服装行业,大多数企业女职工生育时不能享受90天产假待遇。同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侵权三】保险没着落。虽然,国家规定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但据全总2009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只有53%的企业全部参加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而生育保险的覆盖面最小,在接受调查的7万名女职工中,仅有10.57%的人表示企业为其交纳了生育保险费。
另据张世平委员介绍,部分非公企业中,女职工产前检查费不能报销的达59%;生育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的占47.9%;产假期间不能领到生育津贴的有31.6%。还有54.8%的企业不能定期给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其中商业服务、饭店餐饮业占到60%以上。
【侵权四】用工不规范。女性就业市场和用工制度不规范。一方面,女性就业遭受性别和年龄歧视,企业招工时,同等条件下招用男工多,招用年轻未婚女性多,而“4050”人员的再就业机会少。另一方面,女职工的发展遭受性别歧视。现实情况是,进入企业高管层的女性比例非常低,女职工在企业决策层没有代言人,不能及时有效反映诉求。
法律规章过于“年迈”影响维权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至今已有22年,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执行中难以遵循,有待更新或需重新界定。”张世平委员说,各地要求尽快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呼声非常高。
对此,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培训部主任俞文兰也认为,现在企业用工模式、作业特点和新材料的应用已与20年前大不相同,法律规章“年龄过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
据全总女职工部部长丁大建介绍,近年来,各级工会1663次参与了国家和地方涉及女职工权益法律规定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意见、建议。特别是全总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推动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工作。
“工会主张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增加五方面内容。”丁大建说,修订的主要焦点集中在详细列入禁忌劳动的范围;每一到两年要对女性妇科病进行检查;产假延长到14周,并按照原工资水平,同时不能低于企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发放卫生费;明确划分执法主体,严惩违法企业。
此外,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也已“试行”了17年,其中有些条款规定不尽合理,甚至在个别规定上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存在矛盾。张世平委员认为,应尽快出台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进一步确立生育保险在国家强制性保险中的法律地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计划,希望加快修订步伐。”张世平委员说。
维护女职工权益应“立体推进”
“广大女职工的健康和全面发展,不仅关系到女职工的自身权益,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发展。”为此,全国政协工会界委员们提出建议,建立完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制度,改善女职工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李滨生表示,专项合同涵盖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同工同酬、“四期”保护、健康检查、职业教育、民主管理等诸多内容,有利于遏制女职工侵权行为发生。
据悉,全国各级工会将推动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在已建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中,专项合同覆盖率今年达到90%,2012年达到95%,2013年底实现全覆盖。(记者 郑莉 王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