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你说到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但按法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各自独立,相互制约啊?
熊选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到公、检、法、司等政法各部门的工作,不仅需要政法各部门间彼此独立、相互制约,更需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这种配合与协调是一种工作层面上、工作机制上的配合与协调,是建立政法各部门彼此独立,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基础之上。
否则,量刑规范化改革难以推进,更难以取得实效。比如,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不但要注重调取定罪方面的证据,而且还要调取量刑方面的证据,不但要调取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而且还要调取酌定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否则,就没有公正量刑的基础;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表量刑意见和建议,控辩双方要充分形成对抗的局面,这样更有利于法庭查明量刑事实,法官做到兼听则明,确保量刑公正。
2010年11月,我们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其目的就是明确政法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政法各机关的彼此监督和制约,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新闻周刊:公检法要“密切配合”,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怎么办?
熊选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一个亮点就是在法庭审理中引入了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有了量刑建议,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就有了进行量刑答辩的依据。
实践中,有些被告人法律素质比较低,往往又没有能力委托辩护人,同时又不属于指定辩护的对象,使得被告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影响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不利于量刑的公正。
试点表明,量刑规范化工作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被告人对依法从重不理解,也不懂得如何寻找对自己有利的罪轻证据。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推进,辩护律师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公开、透明、规范的效果难以实现。
为保证辩护律师充分参与量刑程序,“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公诉案件,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为更好地促进律师辩护工作落到实处,更好地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2010年11月“两高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明确要求,要加强律师辩护工作指导,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中国新闻周刊: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越俎代庖之嫌,量刑建议会误导法官,并给法官产生不应有的压力,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另外,当出现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结果不一致情况时该如何处理?
熊选国:在经过广泛调研和试点后,我们认为,学者上述担心是不必要的。“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
量刑意见作为一种诉讼主张,对其是否予以采纳,法官享有裁量权:如果量刑意见合理合法,法官自应依法予以支持,否则,法院当依法不予支持。
量刑建议是公诉机关根据己方掌握的量刑材料及其对刑法的理解所提出的主张,而法院的量刑则是在综合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和全案的量刑材料以及可能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后所得出的结论。
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结果有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既是一种客观现象,也是一种正常现象。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检、法冲突或者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我们一方面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尤其是检察机关的沟通,解决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另一方面可以加大裁判文书中量刑理由的说理力度。只要法院的量刑过程和量刑结果是公开、公正的,自然不必担心抗诉或上诉问题。
中国新闻周刊:此次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量刑标准的只有15项犯罪。对于那些曾经备受关注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受贿、渎职等贪腐犯罪如何量刑,标准如何,却不在此次规范量刑的指导文件中,为什么呢?
熊选国:量刑改革工作是一项艰巨、浩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一切从实际出发,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易后难和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规范和解决量刑问题。
目前,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规范,这部分案件占了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这些案件的量刑规范了,多数案件的量刑也就规范了,并能为其他犯罪的规范化量刑提供经验。同时我们考虑先对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经验相对丰富的有期徒刑进行规范,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刑罚的适用进行规范。
下一步,我们的目标是逐步扩大包括贪污、受贿、渎职等贪腐犯罪在内的规范化罪名,试点成熟一个,规范一个,不断充实和完善量刑指导意见,使全国法院绝大多数案件的量刑得到有效规范。从长远来说,争取经过若干年的努力,逐步形成一部罪名较为齐全的、比较系统的、有中国特色的量刑指导意见,最大限度地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