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9日,河南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这就是引发全国震惊的“赵作海案”。此案让人们立刻联想到的是刑讯逼供,从而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该如何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
“受‘赵作海案’的启发,今年我和浙江代表团的一些代表共同提出了‘关于司法化构建审查逮捕制度的立法议案’。”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在接受浙江在线记者采访时说。
现状:审查批捕阶段无提审,易引发刑讯逼供
逮捕作为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能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但逮捕又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不恰当,就可能会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陈云龙说,现行审查逮捕程序存在一些问题,这首先表现在,检察机关单方面审查侦查机关的报捕材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环节的缺失,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全面获取犯罪嫌疑人罪重、罪轻、无罪的证据,无法及时发现侦查环节的刑讯逼供行为。
陈云龙说,湖北的佘祥林,他的口供互相矛盾,而且身上有多处伤痕,这说明在获取口供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但审查批捕阶段没有提审佘祥林、没有当面听取佘祥林的供述和辩解,“从而失去了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行为的最佳时机,为错案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此外,现行审查逮捕程序表现为检察机关内部的行政化报批程序,未规定律师参与程序,以及逮捕决定后的救济程序不完善等问题,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等行为难以纠正的重要原因。
建议:先讯问再批准逮捕,及时发现侦查中的违法行为
陈云龙说,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一种获取案件信息的方式,对办案实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可以帮助检察官复核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解决阅卷过程中发现的证据与事实疑点,避免造成错捕。其次,从侦查控制角度来看,讯问在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建立了一种关于侦查活动信息的动态交流、反馈机制,可以弥补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信息上的不对称,帮助检察官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扩大了侦查监督信息的来源途径。
陈云龙说,讯问的案件范围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有无犯罪事实、有无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违法的;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
“这样一来,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而且可以防止侦查机关以讯问代替侦查、获取口供。”陈云龙认为。此外,陈云龙还建议,法律还应明确: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审查逮捕时可以听取律师的意见;重大特殊案件,审查逮捕时可以举行听证程序;明确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享有救济程序等。(廖小清 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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