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前,成都就制定有《食品安全守则》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在成都市档案局的馆藏室内,查到了1932年成都的《食品安全守则》,违反相关规定的餐饮店,不仅要接受经济处罚,更要受到“挨手板心”的皮肉之苦。据了解,从清代末期开始就有食品卫生的管理规则,光绪后期就有规定不能贩卖病、死猪肉,具体的内容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进行修改。
严禁在食物里加色素
“凡患肺痨花柳病疥癣等皮肤传染症或癫痫病者,均不得操作此项营业。”在一份1932年8月的《成都市公安局取缔饮食店规则》中,对各餐饮业从业人员的健康有着明确的规定。此外,还专门列出了各类餐饮点不准售卖的食品,包括“病畜之肉及霉腐而臭恶之禽兽肉或鱼类”、“各种瓜果菜蔬之腐烂者”、“调和作料之浊恶者”、“酒中有毒质药料者”、“未经制熟之点心”和“过宿之食品无论生熟其色已恶劣者”。由于当时没有电冰箱,因此特意规定剩饭剩菜不得过夜。担心人们患上食物不净引起的传染病等,还禁止餐桌上出现腐烂和加色素的食物。
对于店面卫生,当时的成都也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店内之一切食具桌椅及各处地方务必洗除洁净”。而对于厨房,更是规定“不得与便所接近”,“酒馆餐馆设有厕所者务必令空气流通、臭气不得外溢,随时扫除洁净”。“沟渠排水要流通”、“店内须多设痰盂不得任人吐痰于地下”、“饮食物不得加以有碍卫生之颜色”、“用水必须洁净之水并不得以未沸之水泡茶供应”、“食物之残余碎屑及渣滓须用有盖之桶箱装贮、不得存留至一日以外”等条文规定,现在看来依然很适用。
最后还规定,如果有违反操作员健康要求、出售明文禁止的食物、给食物加色素和不及时清扫厕所的店铺,“一经检查员通知后仍不遵行者,得处该店主十元以下之罚金”,若违反其它条款“处五元以下之罚金”。
桌椅碗筷不洁要打手心
在“增订取缔饮食业补充条款”的7项规定中,还要求餐饮店夏秋季节准备纱罩或干净白布遮盖生熟食物,购置苍蝇拍随时扑灭苍蝇,以防传染疾病的发生;规模较大的饭店,应当在夏秋季节装置冰柜以防食物腐败;洗涤筷子的水必须随时更换,禁止使用染色筷子;店内操作人员不得赤膊工作,至少须穿上干净的背心,而且不得蓄留长指甲,上饭菜时不得将指甲头发浸入碗内;擦抹食具和桌椅凳子的帕子须分别使用,不得混同并应随时用沸水洗干净,不得用来擦拭汗水或鼻涕等,若擤完鼻涕后须将手洗干净才能开始制作饭菜。
华西都市报记者还翻阅到了1932年9月的一张“成都市公安局卫生检查证”,上面对于食品店内检查不合格的食物、食具等都有相应的处罚标准。例如,“宝贴华兴街精聚饭铺”因食具“稍欠清洁”、桌椅“欠洁”、分别“责堂倌(旧称茶馆、酒店、饭馆、澡堂里的服务者)手心”十个和二十个。
还有的店铺因“洗碗盆不洁并用冷水洗碗不换”、“煤炉侧边渣滓稍多”,更是分别“责掌手心”四十和五十个。当然也有经济处罚,一家店内因食具不洁被处以了五元罚金,还有一家店内因“厕所门口安设酱豇豆瓣酱油各缸、地点不适宜”,被处罚金十元。(记者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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