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两部门负责人就《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中新网3月14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例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了具体的公路保护措施,并完善了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规定。
条例规定,除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同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条例在公路线路附近划定适当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按照保障公路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明确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在规定范围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公路线路附近的作业控制区范围,在规定范围内禁止进行采矿、采石等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明确规定公路线路附近禁止设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的范围等。
近年来,在公路桥梁周围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采砂、取土等行为成为危害公路桥梁安全、导致桥梁跨塌的重要原因。对此,条例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规定范围内采砂或者擅自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条例明确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搭建设施或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等。
另外,考虑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等涉路施工行为直接影响到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需要加强对有关施工作业活动的监管。条例专门规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事前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申报,取得许可;事中应按照许可的施工方案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安全的措施;事后应经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等。
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大大缩短路桥使用寿命,也严重威胁交通安全。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统一布署,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集中“治超”,取得明显成效,但仍不时出现反弹。为依法治理这一“顽疾”,条例对此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实施监管,强化源头控制。条例规定: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二是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三是完善“治超”检查措施。条例对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规范执法,以及禁止阻碍、逃避超限检查的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障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切实遵守。包括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公路养护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了责任主体。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负有做好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保证公路自身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条例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的养护职责。条例对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对公路的巡查、检测、评定、养护、抢修、维修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目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有关单位不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出现事故后又互相推诿的问题,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对公路进行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此外,条例还完善了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规定。条例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总结近年来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地震、泥石流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抢修公路、恢复通行的成功经验,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作了规定。
该条例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