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浴室漏电缺警示牌 男子洗澡身亡亲属获赔58万

2011年03月14日 19: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徐州3月14日电 (李东艳 郭娜 孙冬花)浴池处在潮湿、水溅的特殊环境中,用电安全至关重要,男子刘某在浴室洗澡时,因触碰漏电的排气扇致身亡,家人一怒下将洗浴中心经营者诉至法院,状告出事地点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引起祸端。记者今日获悉,徐州鼓楼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并判决,洗浴中心向刘某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411040元、丧葬费1583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3580元,合计580453.5元。

  2010年12月11日,刘某在徐州市某洗浴中心洗澡过程中,因站在浴池台面上接触排气扇导致触电身亡。刘某家属认为是洗浴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刘某触电死亡,洗浴中心经营者张某应当承担责任,而张某认为刘某对自己的死亡也有过错,且认为刘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应当按照农村的标准计算,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1月22日,刘某家属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8万余元。

  经法院现场查验及询问洗浴中心管理人员得知,事发时刘某所站立的浴池台面无任何禁止站立等警告标志,排气扇距浴池台面166厘米、无百叶窗等隔板遮挡,排气扇周围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经审理认为,洗浴中心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有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本案通电的排气扇却安放在一般成年男性正常洗浴时有可能触及的范围内,且未设置不得触摸或开关排气扇等警示标志,存在明显安全隐患,而张某作为浴池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无证据证明刘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应当对刘某触电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受害人刘某户籍所在地为东台市广山镇,且其经常居住地是徐州市,故相关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认定。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刘某家人共计580453.5元的诉讼请求。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齐彬】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