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年3·15的主题是“消费与民生”。昨日,武汉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曝光2010年度查处的十大典型民生维权案件。通观这些案件,我们可以发现,经营者遵循商业伦理,履行社会责任,对民生改善和保障而言,具备怎样的重要意义。
使用无证奶瓶
省妇幼被罚20万
2010年 1月 11日至2010年5月20日,省妇幼医院从武汉市新银塑料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购进一次性塑料奶瓶12万多个,当事人内设的新生儿科在向新生儿提供生活护理服务(即喂奶)的过程中,使用了上述奶瓶。
塑料奶瓶作为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中的产品,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但新银公司生产未取得生产婴幼儿奶瓶的许可证。虽后经检验,当事人使用的一次性塑料奶瓶为合格产品,但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武昌工商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19.28元,罚款20万元。
案件点评:塑料奶瓶作为特定商品,其使用对象主要为婴幼儿,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当事人在采购、使用塑料奶瓶的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依法应予严查。
销售假冒水泥
鄂州望茂坑人坑己
2010年1月至2010年7月间,鄂州望茂物茂公司向同济医院医技综合楼项目部提供“华新堡垒”牌PC32.5型号的水泥561吨,其中190吨水泥经“华新堡垒”商标所有权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侵权水泥非法经营额合计57950元。硚口工商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8.5万元。
案件点评:建筑乃百年大计,水泥质量又是影响建筑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行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自律之外,法律的监管不可或缺。
提供传销场所
“武汉三未”成帮凶
2009年10月13日,一家名为世界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被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联合以涉嫌传销犯罪活动进行了查处,初步认定其非法敛财10亿余元,公安部对其董事长下达通缉令。而在此前的5月8日,自然人董某、程某、严某、唐某与武汉三未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租用该公司房屋开展与世界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的传销业务。当事人为传销人员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洪山工商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依法严打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运、保管、仓储及其他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是治理和根治传销的有效之策。
销售不纯钻石
深圳天成“栽”在武汉
深圳市天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起在武汉某购物中心设立专柜,从事黄金制品等生产、加工及黄金制品、珠宝工艺品的销售业务。2009年11月27日,其经营的证书标称钻石净度级别为VS2的金钻廊牌“PT950白 18K钻石戒指(DR16501 00681469)”,经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测,发现该款首饰所用的钻石的实际的净度级别较低,为不合格商品。该款钻石戒指成本价格为36350元,在柜台中标注的销售价格为880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江汉工商分局在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同时,处罚款13.2万元。
案件点评:钻石珠宝日益成为人们消费、投资的热点商品,消费投诉也日渐增多。钻石珠宝制品属于贵重类消费品,单从外观无法判断质量、品级,消费者维权必须经权威机构鉴定,成本较高,难度较大。
强制搭售商品
盐业公司借专营谋私
2010年7月,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下属青山批发部对食盐批发户销售精制碘盐时,强制搭售其提供的营养盐、洗衣粉、酒等物品,至2010年8月16日发案时止,共向用户搭售了洗衣粉、稻花香酒等物品1024件,销售总金额是70876.8元。当事人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在销售精制碘盐过程中,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其提供的营养盐、洗衣粉、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武汉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件点评:食盐自古以来即为国家专营,关系到千家万户生计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非同小可。盐业部门借专营之机,违背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意愿,强制搭售商品,情节、性质较为恶劣。
销售假冒手机
湖北贝斯特设“陷阱”
2009年2月至2009年11月,湖北贝斯特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在武汉市江汉路开展“预存50元话费,送300元话费”营销活动。活动中,当事人销售的MOTOROLA(Z1)型手机,经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共购进该款手机50台,其非法经营额为20000元。当事人在其开展的营销活动中,经销假冒MOTOROLA(Z1)注册商标手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武汉市工商局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手机42台,罚款4万元。
案件点评:手机已进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不可或缺的日常消费品,本案当事人在开展营销活动的过程中,伺机销售假冒手机,具有较大的迷惑性,依法应予坚决制止、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