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是正常消费者吗?
法院认为这些人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家合法经营
在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因购买的糖果超过保质期2天,消费者胡某将商家告上法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无独有偶,消费者李先生花4000余元,从沪上某商厦购得一台笔记本电脑,但拿回家后却发现这台未拆封的电脑,竟然有陌生人的照片,电脑还被设置了用户名及数个生成文件,于是向法院起诉……
随着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的加强,近年来涉及法院受理的消费类买卖纠纷,呈几何级别势头增长。社会上也产生一批专业打假人员,如何看待职业打假行为?记者采访了静安区法院相关法官,了解此类案件的现状和特点。
“退一赔一”多涉及“职业打假”
据该院民一庭庭长姚峥介绍,2010年,静安区法院共受理涉及消费者维权案件99件,大致包括涉及商家欺诈、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一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预付消费卡消费者要求退款的服务合同纠纷两大类。其中消费者要求商家退一赔一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较为典型,全年共受理该类案件69件,比2009年的33件大幅上升了109%。
法院通过审理发现,此类案件存在有如下特点:
大多涉及“职业打假”行为,在2010年审理的此类案件中,近九成为“职业打假”。
如在2010年8月上旬,打假人高某以8376元在上海某国际购物广场购买了品牌西服2套、品牌领带2条。事后,高某与商家联系对上述商品面料材质提出质疑,商家建议高某到部门做材质检测。检测结果证实所售西服、领带面料均属掺杂、掺假,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翻倍赔偿,后来商家私下与高某达成赔偿和解,高某向法院撤诉。
被打假的商家多为区辖内知名商家。综观涉案打假商品均是动辄数千甚至上万的商品价格,不少是国外高档进口商品。涉案争议的标的有价值3.5万余元的国际品牌男士潜水手表、有法国名牌香水、进口女士遮瑕霜及高档服饰等。
如消费者朱先生,于2010年7月4日,在本市某著名商厦以35150元购买了一款世界品牌手表,据商家宣称该款手表具有300米防水功效,是一款专业潜水表。买来不到一个月,朱某戴着该款手表下水游泳后,手表的表壳内竟产生了水汽,还发现内部产生了白色不明物质。在退表不成的情况下,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一。面对高昂的鉴定费,商家与消费者达成退货的协议。
此类案件审理后,调解、撤诉率高。基于职业打假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打假基本不落空,知名商家顾及品牌形象和影响,案件大多无需进入审判程序,或在案外和解或在法庭上获得调解。2010年静安法院审结的65件该类案件中,调解的为4件,和解撤诉为60件,调、撤率高达98%。
法院对职业打假人持肯定态度
静安区法院民一庭资深法官朱睢洁,长期从事审理消费者打假案件,他对经手审理的大量涉及“职业打假”案件颇有感触。他说,仅去年一年所办理的打假消费类纠纷案件,大多涉及在购买进口名牌西装、皮货、牛仔裤、帽子和袜子类,食品方面包含了各类进口洋酒、糖果。在涉案的生活用品商品和食品中,主要问题为标识中外文产地自相矛盾。在食品类诉讼案件中,除进口产地不明外还存在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更有甚者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饮料中含有中药成分。而部分打假人员为弄清药类品种,不惜翻阅查找我国药典法的规定找论据,客观上也对商家起到了监督作用。
针对社会上对“职业打假”行为的种种不同看法,商家认为这些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的消费需要,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恶意诉讼及滥用诉权。
但朱睢洁认为,在我国这些相关法律中,没有将职业打假人定性为“职业打假者”,那么职业打假人就应被认定为正常的消费者,至少这些打假人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商家合法经营的促进作用。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类职业打假人持肯定的态度,并没有简单地判决不支持。朱睢洁称,“尽管这类职业打假人起诉到法院,但在具体赔偿中,当理亏的商家同意赔偿50%至90%后,他们便偃旗息鼓向法院撤诉。当庭调解或作撤诉的案件,商家大多不希望法院出具法律文书。”(李鸿光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