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的林某利用临时从事财务工作时获取的单位职工银行卡,分31次盗取了11000余元。由于户主一直没取过卡里的钱,直到3年后才被发现。
赵先生是邹城市矿区某单位职工,2008年离岗后开始领取单位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每个月300余元,直接存在银行账户上,但赵先生一直没有动用银行账户上的钱。近日,赵先生听说单位发了效益分红,就想把钱取出来,可到了银行一看存取款明细,却傻了眼:2008年4月到2011年1月之间,有11000余元钱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支出。赵先生询问了家人,都不知道怎么回事,遂到济东公安分局报了警。
通过调取银行账户资料,民警发现赵先生的银行账户是卡折一体的,而赵先生当时只领到了银行存折,并没领到银行卡。经过调查,这些不明支出相继发生在邹城市和汶上县,办案民警赴汶上县调取了最后一笔支出时的银行监控录像,发现取钱的是一名赵先生并不认识的青年男子。
民警立即对赵先生所在单位展开调查。通过询问单位职工,犯罪嫌疑人林某很快浮出水面。正当民警准备进行抓捕时,3月16日,林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了济东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经查,犯罪嫌疑人林某系汶上县人,曾于2008年在赵先生所在单位干临时工,此间曾短暂从事过财务管理工作,接触到了赵先生的银行卡。
据林某供述,他在交接财务工作时,无意间漏掉了赵先生的银行卡。此后,见卡起意,一次又一次地从卡内提取现金或持卡消费,一共从卡内取出或消费了31次,总计11943.67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记者 陈鸿儒 通讯员 陈小将 王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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