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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妻子产假期间丈夫或可享10天护理假

2011年03月21日 15:42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2月24日至4月5日在网上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除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享法定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外,还特别规定,妻子生育时,丈夫可获10天的护理假。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湖北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须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的比例应参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其中参保职工发生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产、休假天数为基数,按日计算。支付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其中,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符合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休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享受45天休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休假及生育津贴。

  该意见稿还提出,参保单位男职工,其配偶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男职工所在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费满6个月,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0日的护理假和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日津贴标准按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人均日缴费工资基数计发。(记者 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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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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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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