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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频发交通事故 法官:其驾驶者也应查酒驾

2011年03月25日 14:12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10年3月6日上午,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沿平阴县境内某道路由西向东行驶,与一年近六旬的妇女张某相撞,至张某重伤。同年3月16日,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平阴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王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主动赔偿66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近年来,象王某这样因驾驶摩托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因摩托车而发的交通事故占了所有交通事故的很大一部分。那么摩托车为什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人们在享受摩托车带来的便捷、潇洒的快感时又该如何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呢?

  社会管理漏洞致事故频发

  济南鲁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建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摩托车和汽车相比,具有存储方便、驾驶灵活、风流自如的特点。但是由于摩托车的质量较轻、速度较快,加上社会对摩托车管理又不到位,所以发生交通事故的诱因可谓多之又多。

  由于私家汽车与日俱增,社会对机动车管理的重点自然而然放在了汽车上。所以多数时候警察在道路检查时,只查汽车牌号是否齐全、手续是否符合要求、汽车行驶数据是否达标等等,而和汽车相比,对摩托车的管理显得有点轻描淡写,甚至有的摩托车根本没有牌号,驾驶摩托车的人无证驾驶也是常有的事。就连检查酒驾,也只对汽车驾驶员严格实行,对摩托车驾驶员则是网开一面,有时视而不见。社会管理的这种漏洞,无疑为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埋下了隐患。

  摩托车驾驶员放任自由是形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些人交通意识较差,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行驶,在驾车时飙车、急转弯、超速等,以期这些刺激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快感,偶遇情况处理不及时,发生交通事故在所难免。特别是有些人嫌挂牌麻烦,干脆不到公安机关挂牌,更别说购买车辆保险了。还有的人根本不参加驾驶员培训,法律意识淡薄,摸过车来就开,一切规定都抛到脑后。

  另外,摩托车自身也存在缺陷,车体质量较轻,速度又快,车身没有保护性装置,稳定性也较差。因此,无节制地高速行驶会使摩托车发生浮飘,路况不好时极易形成蹦跳和侧翻现象,这是客观是摩托车形成交通事故的原因。

  开展摩托车集中专项整治

  平阴县人民法院的贺涛法官认为,要想控制摩托车交通事故的多发势头,首先必须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国家要对摩托车统一标准,增加摩托车自身的保护装置,限制摩托车的行驶速度,对检验不合格的摩托车禁止对外销售,发生交通事故后进行责任倒查,对违规生产摩托车的企业进行处罚。有关机关应定期对摩托车进行检查,排除存在的隐患,对没有安全性能的摩托车限制上路,一经发现可采取没收等强制措施。

  其次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摩托车驾驶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全民的法律意识。经常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等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使摩托车驾驶员在掌握有关道路交通方面常识的基础上,自觉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同时,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也可以有效地控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

  第三要经常开展专项整治。要把摩托车和汽车同等对待,不间断地进行监管,在条件的许可情况下,还要集中警力,集中时间,集中路段,在城区街道等摩托车交通违法和交通肇事比较频繁的路段,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活动,有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打击摩托车无牌无证行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

  第四要加强对摩托车的日常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摩托车申挂牌号的管理工作,从新购摩托车开始就造册登记,没有领取牌的摩托车不准上路。在申领牌号时,要实行强制保险制度,防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摩托车主无钱赔付受害人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记者 宋晓晖 通讯员 李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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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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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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