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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妻子卖房 第三方买主权益如何保护

2011年03月28日 17:21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市民张先生给本报打来热线咨询,自己不久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是事后房主的妻子却找到他,声称丈夫卖房的行为她不知情,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买卖是无效的,要求张先生一个月内腾出房子。张先生不解,我的房子难道还得退给他们吗?

  张先生是汉沽人,几年前退休了。儿子、儿媳在市里工作。去年,儿媳怀孕了。张先生和老伴高兴坏了。为了以后照看孩子,张先生就把在汉沽的房子卖了,在市里儿子家附近买了一套小面积的二手房。并与卖方高某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

  前几天,一个年轻女子敲响了张先生家门。这名女子自称是原房主高某的妻子,高某的父母给小两口买的这套房。这名女子说两人结婚不到三个月就因为性格问题闹起来,女子回了老家,一走近两年两人没联系。她这次来天津是来离婚的。当得知房子已卖时,就和高某大吵了起来。这名女子临走时对张先生说,高某卖房并未经她同意,因此买卖无效,限张先生一个月内腾出房子,否则她就不客气。张先生回忆,自己在与高某签订购房协议时,认真审查了房产证,房产证所有人登记只有高某,并无其他共有人;而且还看了高某户口本,上面显示未婚。张先生很担心与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自己的房屋会不会被收回?

  律师分析:

  汉沽城区法律事务所的李律师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有了明确规定,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张先生购买的房屋程序合法,属于善意第三人,虽然高某无权擅自出让房屋,但张先生取得该房屋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张先生不必担心房屋被收回。至于高某妻子的权益,可以向私自出售房屋的高某追偿。(记者 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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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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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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