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3月28日电(记者 何蒋勇)15岁的初一学生小成因在体育课上与同学争抢篮球发生争吵,竟拔刀刺伤同学。今天(3月28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成有期徒刑八个月。
小成是宁波市江北区某民工子弟学校的初一学生,2010年11月1日下午的第二节课是体育课,老师宣布自由活动,小成便和几个同学在操场上打篮球。期间篮球被弹到了操场外,小成马上跑去捡球,一起打球的同学小津也想去捡,就拖住跑在前面的小成,自己抢到了篮球。小成很生气,和小津吵了起来,还用手去拍小津手上的篮球。小津顺势拿球砸在了小成身上。此时,小成一怒之下掏出挂在钥匙上的水果刀刺向小津的背部。经法医鉴定,小津被捅伤致左肺破裂,已构成重伤。当年11月3日,小成在老师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2011年3月28日,江北法院用圆桌审判的方式审理了此案,同时邀请了小成所在学校的副校长王校长作为帮教人员参与庭审,这也是江北法院首次将未成年人帮教席搬上法庭。在庭审中,主审法官和公诉人都对小成进行了法庭教育。
王校长也结合小成平时在学校的表现及家庭状况,分析了小成犯罪的原因、后果以及对两个家庭带来的危害,教育小成以后遇事要冷静,三思而后行,同时鼓励小成放下包袱,好好学习。听了王校长的一席话后,小成很后悔自己犯下的错,表示会吸取这次的教训,努力学习。
江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五万多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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