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贵武杀死患有精神病的妻子一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这是该院实施量刑规范化后,从轻判决的第一个故意杀人罪案例,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告人李贵武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王某患精神病多年,经常称自己杀不死自己,让李贵武帮其赴死。被害人王某的儿女也都证实母亲患精神病已经30多年,总是折磨家里人,病情严重时不吃也不喝,自己常说活着一点意思也没有,让家里人杀死她。
2010年7月24日,被告人李贵武及被害人王某携带自家刀具来到新民市高台子乡东高台子村西山东北坡上,王某自己躺在地上,脸上蒙块白布,要求被告人李贵武结束她的生命。随即,被告人李贵武用该刀具致王某死亡。事后,被告人李贵武将此事告知儿子后又返回作案现场。其儿子报案后,公安机关来到案发地将李贵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贵武用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作案后,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仍在案发现场等候,后被抓获的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虑了其子女和村民要求从轻判决的要求、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贵武作案后自首的意见,考虑了被告人李贵武年满74周岁基本没有人身危险性,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主审法官尉增奎认为,被告人李贵武的妻子王某患精神疾病已三十几年,经常称自己杀不死自己,曾用刀划过自己的胳膊,多次要求李贵武及儿女杀死自己,案发前两个月病情加重,要求李贵武用刀将自己杀死。李贵武供述觉得其妻子活着也遭罪,把他折磨得实在没辙了,杀死了她,就跟她去了,二人都解脱了。本案中,被告人李贵武为满足其患精神疾病妻子的自杀要求,而用刀将其杀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李贵武的故意杀人行为在当今刑法理论界被称作“同意杀人”,即指受被害人的嘱托而实施杀人行为,与一般故意杀人行为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其行为表现出来的对生命权的轻视程度与一般故意杀人行为还是有量的差异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故意杀人行为较轻。《德国刑法典》规定受嘱托杀人的刑事责任为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日本刑法规定同意杀人行为的刑事责任为处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或监禁。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行为未做以上区分,但同意杀人行为与一般杀人行为在刑事责任上有很大区别。
为进一步了解被害人生前的精神状态、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感情状况、被告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等情况,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来到被告人所在的村召开了座谈会,分别与村支书、被告人左邻右舍的村民及部分村民代表进行了面对面的交谈,了解到李贵武与妻子的感情一直很好,李贵武也很照顾和顺从妻子,且为人一贯老实本分;李贵武的妻子患精神疾病多年,折磨家人,并有严重的自杀倾向;村民和被害人子女都希望法院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判处。(记者 王贵廷 刘宝权 通讯员 曹 佳)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