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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在盗窃现场留下烟头 警方历时6年将其抓捕

2011年03月30日 08:54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窃贼大肆行窃的同时,还不忘在盗窃现场淡定地抽支烟。可他没想到,正是这枚遗留在现场的烟头,给警方留下了破案的线索。4年后,警方通过比对DNA血样,将犯罪嫌疑人姚朝志抓获归案。金山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夯实证据,把姚朝志送上法庭。

  2005年春节前夕,金山区金山卫镇某民房被盗。窃贼撬门入室,窃走电视机、衣物等。警方勘验现场后发现,除了地上留下一枚烟头以外,作案人未留下其他任何痕迹。2006年5月1日晚,金山区朱行镇某电器塑料厂又发生一起盗窃案。窃贼撬开厂房窗户后盗窃价值15000余元的塑料粒子。现场除了烟头以外也没有任何痕迹遗留。警方分别对两枚烟头进行了DNA检测,但因无其他线索,两起案件一时无法侦破。

  到了2008年,一份血样的DNA比对结果,给侦破这两起神秘的盗窃案件带来了转机。原来,2008年9月某日深夜,金山警方在巡逻时发现两名可疑男子,传唤询问后采集了两人的血样。因未发现作案事实,两人被当场释放。但后来经鉴定机构进行DNA比对,警方发现其中一名男子血样中的DNA与几年前那两起盗窃案中烟头上的DNA一致。于是,警方展开对这名犯罪嫌疑人的追捕。

  2010年初,公安机关抓获了这名留下烟头的男子。经审讯,该男子叫姚朝志,今年43岁,江苏人,曾因犯流氓罪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2002年9月释放。姚到案后,自称出狱后长期在金山区从事个体收购废品生意,从未到过案发现场,对涉嫌盗窃的事实也拒不供认。

  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这起2005年发生的盗窃案,由于失窃时间无法认定,难以排斥其他人入室盗窃,但姚朝志的确非法擅自进入被害人家庭,故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性。2006年入厂盗窃案报失时间清晰,其他证据充分,检察机关认定姚朝志涉嫌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并提起公诉。

  日前,金山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被告人姚朝志非法侵入住宅、盗窃事实成立,系累犯,且其在案发后拒不认罪,主观恶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记者 刘栋 通讯员 赵德亮 沈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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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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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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