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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女孩自杀抗家暴 维权机会在隐忍漠视中错过

2011年03月30日 14:32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核心提示

  面临家庭暴力时,受害方求助的单位和部门似乎很多,还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但当家庭暴力来临时,受害方却总是显得如此无助与无力。在悲剧不断上演的背后,是受害方的隐忍,社会关怀的缺位还是法律的缺失,亦或是司法的漠视?

  在各种媒体的新闻报道中,“家庭暴力”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字眼。而一部《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电视剧,更让家暴以夸张且真实的手法展示在了人们面前。

  2009年9月,23岁的蓝田女孩李静因遭遇丈夫虐待,最终选择了自杀。当一位女性必须以死亡相抗争时,可以想她们遭遇的是如何残忍的家庭暴力。时至今日,她的亲人仍在为她的死寻求法律的说法。

  村委会、妇联、公安机关、法院……面临家庭暴力时,她们求助的单位和部门似乎很多,而各种法律条款也对家庭暴力的惩治进行了明确,受害方还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但当家庭暴力来临时,受害方却总是显得如此无助与无力。在悲剧不断上演的背后,是受害方的隐忍,社会关怀的缺位还是法律的缺失,亦或是司法的漠视?

  不堪忍受,23岁女孩选择自杀反抗

  面对家庭暴力,不少人都会选择默默承受。而以死亡作为最终的反抗手段,家住蓝田县灞源乡柳泉沟村的23岁女孩李静,短促的生命里承载了太多的不幸。

  2006年10月,漂亮文静的李静不听家人劝阻嫁给了同乡青年程喜平。婚后两人感情尚好,并生下一女。但到了2009年6月,程喜平听村里人传言妻子李静和同村村民王某有暧昧关系。随后,他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李静不守妇道感情出轨为由殴打李静。平日性格内向软弱的李静没有向家人、妇联、公安机关求助。从2009年8月10日到2009年9月2日期间,程喜平对妻子李静的虐待,由拳脚相加到拍裸照,性虐待。

  也就是在这样非人的折磨下,李静本来还残存的一点点希望被彻底击碎,直到最终自己的人格尊严底线彻底被击垮。

  不堪忍受丈夫对自己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当年9月2日凌晨3时,李静喝下农药以表清白,随后被家人送到灞源中心医院抢救,不幸身亡,年仅23岁。事后,家人又发现李静身上被虐待、殴打的疤痕多达52处。李静的家人报警后,而施虐者程喜平畏罪潜逃不知去向。

  时间在家人的四处奔走相告中过去了七八个月。

  2010年4月,当地警方以程喜平涉嫌虐待罪进行立案侦查,程喜平被捕后,他承认自己多次殴打妻子,并给妻子拍裸照,进行性虐待的事实。经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喜平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带民事赔偿共计90256元。目前原告、被告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该案已经移交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惨剧发生,机会在隐忍与漠视中错过

  发生在蓝田县这个小村落的惨剧到现在仍是村民们经常议论的事,李静用自己的方式在村民们心中留下了大大的感叹号。而在这一惨剧发生之前,似乎曾经有很多机会能终止它的发生,或是减弱家庭暴力的后果。但这一切,似乎都在李静的隐忍以及周围环境的“漠视”中渐行渐远……

  近日,当记者拨通李静的小姨刘雪晴的电话时,她对于发生在一年多前的惨剧仍是耿耿于怀。据她介绍,虽然平常偶而会在李静的身上看到一些轻微的伤痕,但她总是对家人和邻居说是孩子打的。平常和自己聊天也从来没有透露过自己遭受过虐待的事情,只是在事发前有一个多月无法取得联系。“李静一直是个很乖的孩子,她是不敢说,害怕程喜平又来打我们和李静的父母。”刘雪晴说。而据她介绍,事发后当地警方勘查现场后认为此案属于普通的自杀案件,并没有及时予以立案侦查。

  据柳泉沟村负责妇女工作的刘主任介绍,事发前村里人几乎没有发现任何征兆。因为在农村夫妻打架都是很平常事情,大家都没有在意。虽然平时在工作中,他们也会对一些的家庭矛盾进行调解,但只要没人主动寻求帮助,村委会一般不会主动上门过问别人的“家务事”。

  在一审阶段负责此案的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莉荣谈起此案感慨颇多。在她和当事人家属接触中她发现,受害人李静的公婆其实和她就住在一个院子,但对于两人的打架吵闹几乎没有过问过。李静也曾经和婆家亲戚说过“自己不想活”的话,可并未引起对方的注意。而在程喜平的亲属中就曾发生过家庭暴力的事情。总的说来,在一些偏僻乡村,丈夫打老婆似乎并不是什么大事,而一些遭遇类似事件的妇女也大多是“能忍就忍”。加之如同李静自救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家庭暴力的悲剧就会更容易发生。

  家庭暴力,去年全省受理案件1549件次

  李静的悲剧已经用自己的生命画上了句号,但家庭暴力似乎还远远没有结束……

  由于社会角色以及生理上的弱势地位,女性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据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的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

  另据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宁焕侠介绍,2003年至2009年,全省县级以上妇联组织受理各类家庭暴力投诉16132人次。其中,受暴者为妻子的占到90%以上,老人占到4%,儿童占到3.3%。家庭暴力致受害人死亡的23人,致肢体或脏器伤害或残疾的840人,占5.2%,致性器官受到伤害的588人,占3.6%,轻伤或轻微伤害的占90%以上。因家庭暴力引发受害人“以暴抗暴”的刑事案件不断上升,而离婚案件中有三分之一涉及家庭暴力。在施暴者中,文化程度普遍在高中及以下,年龄多在35岁-55岁之间,以农民、流动人口和下岗工人居多。

  2010年全省共受理家庭暴力案件1549件次,占婚姻家庭权益类投诉的34%,首次突破了30%,其中省妇联受理家庭暴力投诉302件次。从投诉比例来看,恶性家庭暴力案件对妇女造成的伤害、伤残案件令人触目惊心。

  司法漠视,过问“家务事”怎么如此难

  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对遭受家庭暴力尤其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也在2002年11月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在这么多法律框架下,为什么家庭暴力仍然屡屡发生,难道法律对于施暴者来说都是“浮云”吗?

  “有了法律条款,关键的还是实施环节。”在律师孙莉荣看来,法律的执行与政策的实施有时候要比简单的条款来得重要。贯彻实施好这些相关法律,真正起到保护在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的人身权,首先要消除的是一些司法机关的漠然态度。有多年办理离婚以及家庭暴力案件经验的孙律师表示,家庭暴力和一般的治安案件有所区别,当事人之间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不少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司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施暴者进行处罚后,受害妇女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罚款,反过来又埋怨公安机关多管闲事,这使得许多办案人员对待此类的报警事件采取消极处理。加之地方警力有限,因家庭暴力出警就显得异常艰难。这就是虽然有关规定要求警方对家庭暴力必须出警处理,可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有人遭遇家庭暴力拨打110却得不到及时回应的原因。

  执法机关是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关键环节。孙律师建议,应该增强执法机关反家庭暴力意识和依法处理家庭暴力的责任感,进一步明确强调执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并对于不执行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明确的处罚条款并确保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为遭受家庭暴力的人竖起第一道安全屏障,增强可能遭遇家庭暴力侵害女性的安全感。

  人身保护令,半年多我市还未发出一张

  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去年省高院曾出台了人身保护令制度。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正常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此次我省试点的21个基层法院包括西安市新城区、雁塔区、未央区、蓝田县人民法院。省高院还为此制定了《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

  据了解,人身保护令可裁定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信件、电话和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住处,或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及其他活动场所;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

  但时间过去半年多,我市四家试点法院还未发出去过一张人身保护令。当被问及时,一些法院工作人员对此并不清楚,而一些律师甚至都不清楚申请程序和要求。

  这条人性化的措施更像一个美丽的花瓶,只是看上去很美。”孙律师坦言,在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看来,没有这道保护令我打你也是犯法,有了这道保护令我打你还是要犯法,这并不会对施暴者造成实质性的震慑,这样他可以照打不误。即使“人身保护令”在它的期限内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一些施暴者可以选择过了期限进行施暴。“人身保护令”主要是起威慑作用,不可能完全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而最为关键的是,人身保护令必须是由受害人主动到法院申请才能执行。这就要求他们必须首先了解有这样一个法律程序,并且还要有能力主动申请,即使其他人代为申请,也需要直接了解当事人的境遇,因此如同李静这样即在山村生活,受虐状况又无法被外人知晓的情况,申请人身保护令便显得异常艰难。

  阻止家暴:法律和社会保障都有待完善

  家庭暴力从拳打脚踢到虐待,除了一些女性自身的懦弱以外,法律的不完备和社会管理的缺失都让一些女性逐渐从家庭暴力的边缘一步步滑入了深渊。

  据了解,目前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有《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遏制家庭暴力最可行的做法。孙莉荣律师说,要遏制家庭暴力的产生,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现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虽然也有一些,但都散落在其他的专门法律条款中,不够系统和全面,也存在一些漏洞与缺失。且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出台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反家庭暴力法”显得很有必要,这将使得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在国外一些国家以及我国台湾等地,“反家庭暴力法”其实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而除了法律的完善外,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也同样对女性,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女性保护自身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她们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逐步走向独立与平等,才可能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及时使用社会提供的各种保护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记者 王昕 实习生 祝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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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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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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