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原崇明县港沿镇的副镇长陆贤惠贪污、受贿上诉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崇明法院两地,以远程审理的形式宣判。法院终审驳回陆贤惠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崇明县法院一审认定,陆贤惠利用担任崇明县港沿镇副镇长、港沿经济小区主任的职务便利,以支付相关单位奖励费等为由,套取现金共计196万余元。此外,他为多家公司虚开发票,收取好处费51万余元。上述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在家属帮助下退出4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其犯贪污罪获刑13年,受贿罪获刑11年,决定执行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没收70万元财产。
一审判决后,陆贤惠提出上诉。他对自己的贪污行为没有否认,但认为定罪数额与实际不符,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陆贤惠侵吞196万余元有司法鉴定书、经济小区财务账户等为证。至于受贿的51万元部分,为其为企业虚开发票,将差价占为己有,多出的部分应被认定为受贿罪。为此,法院作出如上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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