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是回迁户口,三年内无法享受经济社集体经济福利待遇,更被剥夺了国家征地后发给农民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为此,16位回迁户联名状告肇庆市鼎湖区后沥居委会和该居委会属下的黄村一、黄村二经济合作社。
而去年鼎湖区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该16位回迁户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然而16人对此裁定不服,上诉至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回迁户:“村规”成为权益“绊脚石”
2010年2月,鼎湖区后沥居委会黄村一、二经济社将两社集体成员共有的700亩农田转让给政府,并在去年5月份公布了征地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经济一社每人分到43775元的土地补偿款,经济二社每人分到39857元。
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两经济合作社以《后沥社区户口管理规定》的“户籍回迁户三年内不得享受集体分配”为由,不给黄村一社、二社28名回迁村民参与征地补偿分配的资格。决定做出后,有16位回迁村民表示不服,全部都是妇女和儿童。
黄村一经济社现年15岁的黄维娟就是其中一员。她的父亲黄树六告诉记者,上世纪80年代自己去当兵,退伍后,黄树六的户口一直在黄村一经济社,他本人安排在广利镇工作。两个子女出生后,他当时把子女的户口落户在广利镇。后来自己下岗回到家乡,2009年8月7日又把女儿黄维娟的户口迁回了黄村,随后妻子、儿子的户口也陆续迁入,并领取了身份证。但现在他们都成了“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无分配土地补偿费权利”的村民。
据了解,按照《后沥社区户口管理规定》,每个回迁的村民都要交纳入户经济社费8000元,然后,经济社开出接收介绍信,才能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今年41岁的回迁妇女黄金雅告诉记者,村干部曾举行过一次是否让回迁村民享受分配土地补偿费表决的会议,但被回迁村民撕烂了票箱。“由于旧户籍村民多,他们分配土地补偿费有排他性,如果表决,回迁村民肯定会输给几百位老村民。”
法院:应由行政部门协商解决
2010年8月25日,有22位村民联名起诉经济社(有6位是16位妇女儿童的丈夫或父亲)。
但随后鼎湖区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裁定书,裁定书称:“原告请求确认其为集体成员是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自治范围,请求享有分配权利及支付相应份额是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分配问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决策权的内部事项。”
其后,在肇庆市妇联权益部等有关部门的提议下,决定单独以16位妇女儿童(其中9位为黄村一社,7位为黄村二社)名义提起第二次民事诉讼,并于去年11月17日分别向鼎湖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2010年12月1日,鼎湖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起诉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本案争议应该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裁定出来后,起诉方不服,又上诉至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立案。
律师:村规民约不符法律规定
黄村经济合作二社社长黄健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后沥社区户口管理规定》是按照村民大会民主协商决定的村规民约,反映了集体的意见。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涉及到集体的利益,他个人也没办法表态,具体的分配方案还需要经过讨论决定。
另外,记者还随机采访了黄村经济合作社的一些老村民,多名经济合作社成员认为同住一条村应该享有征地补偿的权利,但也有村民认为应该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
对此,广州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思鲁律师则认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主体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黄村一、二经济社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布时,回迁村民已经是具有经济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合法人,应享有领取土地补偿的权利。(记者 赵南坚 实习生 孔晓欣 赵映光 孟伟旭通讯员 杨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