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给人带来乐趣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烦恼,一旦自己的宠物威胁到他人的健康和安全,那么主人将要面对的则可能是对受害者经济和精神的双重赔偿。
2010年7月7日的早晨,家住大港福华里的陈某在小区散步时,遇到邻居刘某牵着宠物狗迎面走过来。不料走到近处时,狗突然蹦过来,一口咬伤了陈某的左腿,陈某当即摔倒在地上,惊慌失措的刘某立即陪同陈某去卫生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支付了医疗费450元、交通费150元并且在民警的协调下向陈某支付了人民币300元作为补偿。
后来,陈某以被狗咬伤后精神受到严重打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刘某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饲养者应尽的义务,而且事后除赔礼道歉外,还协助陈某处理伤口,支付了全部医药费。刘某表示,自己的狗不是病犬,虽咬伤陈某但未对陈某造成严重的损害,陈某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在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刘某赔偿陈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驳回陈某其他讼诉请求。
律师评案:
天津惠然律师事务所王玉鹏律师解释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除非动物饲养人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而导致动物致人损伤,否则由动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是狗的饲养人,而陈某没有过错,也不存在第三人的过错,因此刘某应当对狗咬人致伤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后果严重的,应予支持。王律师表示,就本案来看原告的受伤程度并不重,但考虑到被狗咬伤所带来的对狂犬病的恐惧,与一般的伤害有所区别,所以应适当支持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具体数额按照本案具体情况酌定。(见习记者 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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