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该不该被处以死刑,如今再一次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
药家鑫在深夜驾驶不慎撞伤他人之后,因为害怕承担责任,拿出刀具连捅数刀,将伤者杀害,一起并不严重的车祸却转化成了故意杀人案件。当案件进入法院庭审后,有关药家鑫的一贯表现、是否能认定为自首、被害人家属的态度、辩护律师的立场,以及对他是不是需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迅即成了公共话题。
药家鑫案并不复杂,没有更多事实、证据上的疑点和定性争点,但就在合议庭审判长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后,社会的关注度依然不减,“杀还是不杀”的问题成了热议焦点。
死刑裁决需要法官客观、中立和理性地裁决。但在我国,法官与公共舆论之间却没有构建更多的“隔离墙”,庞杂的公共信息会透过各种管道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官的判断。尤其是在此案审理期间,法庭给参与旁听的四五百名民众分发了“征询意见表”,或许多少也会构成对司法裁决的影响。
当事人态度和社会舆论影响法院的裁决,是一件极其可怕的事,也是以往造成诸多不公正审判的重要缘由。舆论倾向总有不同,甚至会受到非常态因素的左右、操控。
在药家鑫案中,被害人丈夫的态度十分明朗,他“不能让妻子死得没有尊严”,强调只有判处死刑,才能对得起死去的妻子;而药家鑫则频频致歉,多次表示悔过,请求“宽大处理”,他的父母也坚持同样的立场,为“一时冲动”、年仅21岁的“杀人犯”儿子求情。我想,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心情、情绪或许都可以理解。但司法毕竟是一项理性的事业,它必须摆脱“当事人裁判”的立场。因为通常而言,案件当事人都难以做到非常理性和保持中立。如果案件审判不能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去进行,那情绪化的裁决必将导致过度重判或者过度宽大,司法裁决的客观、公正,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将荡然无存。
法律及现实中的司法当然不可能不顾及民众的情感和接受度。但法律更需要深明“大义”,弘扬“正义”。司法也需要利益衡量,并通过刚性的裁决引领善行。但法治社会的要义是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应受到过多私情的影响,更不能被舆论的压力所绑架。
“杀人偿命”是我国古老传统的死刑观念,在民间同样根深蒂固。社会在发展,我们的死刑观念也须与时俱进,当我们向世界宣告我国坚决推进“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时,更需要在具体案件的裁决上做实质性的努力和突破。在面对药家鑫是不是需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上,法院同样应当保持客观、冷静,依法独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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