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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传授犯罪方法罪” 男子传授偷车技术获刑

2011年04月07日 10:33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是一个高尚的职业,可是如果教人一些乌七八糟、歪门邪道的东西,那就不应该了。日前,就有这么个“老师”,专门教人家怎么用汽车干扰器偷车,结果被法院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了刑。

  今年四十好几的朱某是山东汶上人,由于没有学历,整天游手好闲。貌不惊人的朱某,在二十年前曾经因故意杀人罪,于1991年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6年才被减刑释放。出狱后,不惑之年的朱某没有一个正当的工作,生计成了一个大问题。不愿意勤劳致富的朱某总是琢磨着用歪门邪道迅速致富。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考察”后,朱某发现倒卖汽车干扰器给不法之徒是个不错的行当,因为在朱某看来,这行不仅暴利,而且又不是自己去偷车,所以没有啥“风险”,于是朱某便在外地购置了一批汽车干扰器,通络网络和熟人介绍等手段,向外发布出售信息,他的买主也很特殊,都是些偷车贼。

  在购置大批汽车干扰器后,生意很快就上门了,一名偷车贼很快就联系到了朱某要求购置一套干扰器。毕竟,干扰器属于高科技,要想把设备卖出去,就必须手把手的将技术传授给对方,所以朱某必须担任“老师”这样一个角色,教人家偷车。在双方谈拢价格后,前不久,朱某便拿着干扰器来到济南市中区某超市门口,现场使用干扰器,教授偷车贼如何偷车,在教会对方技术后,双方痛快成交。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在偷车贼使用干扰器盗窃后没多久,随即被警方抓获,朱某也在之后被对方供出。起初,朱某以为自己也就是买卖设备,最多罚罚款就算了,可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他的行为已经触及刑法中的“传授犯罪方法罪”,朱某随即被诉至法院。

  日前,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将实施犯罪的具体做法、经验传授给他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传授犯罪方法罪成立,遂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记者 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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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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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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