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9点,吴英案二审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准时开庭。
悬在吴英头上的死刑二审如何定夺,引人关注。不仅因为吴英曾有“亿万富姐”之称,更事关“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这两个不同概念。
整个庭审于昨日下午3点15分结束,当庭未作宣判。吴英的辩护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但在最后陈述阶段,吴英否认集资诈骗行为,却首次认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证言之变:5份新证言称不是被骗
浙江省检察院派出负责死刑案件办理的公诉三处副处长戴贤义、办案检察官徐激浪作为二审检察官,出席庭审答辩。
而吴英方面的辩护律师,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照东、张雁峰。
辩护律师认为吴英不构成犯罪:借贷行为属于正常的民间借款;吴英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吴英的行为应属单位行为,即是构成犯罪也应属于单位犯罪。
张雁峰还当庭提交了5份新的证人证言:部分本案受害人提出与吴英的借贷属于正常民间借贷。吴英父亲吴永正也一直强调女儿没有诈骗,他向记者透露,有债权人当庭提出,自己不是被骗而是一种投资行为,超过吴英借贷资金一半的林卫平就是其一,“林卫平说,吴英没有骗他,两人是合作伙伴,而他是出于投资的想法”。
出庭检察官驳斥说,吴英借债利息比银行高18~30倍。试问吴英的哪项“经营行为”能支持这样高的付息?她能够支付利息也完全是靠新借款,完全没有顾及自身偿还能力。因此,吴英所谓的经营不是正常的经营行为。
此外,吴英还大量将珠宝等高价物品赠与他人,盲目投资期货巨亏4700余万元,盲目竞标东阳某地块,致使800万元保证金被没收等,足以说明吴英在肆意挥霍集资款。
针对吴英集资诈骗是否属于单位行为,出庭检察官认为吴英成立本色集团等多家企业,并不实际生产经营,而是被用作诈骗工具,因此应当属于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出庭检察官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英之变:首度认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一审结束后,吴英曾检举出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原行长梁骅、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天贵和荆门市农业银行原副行长周亮等多位官员。
张雁峰表示,2009年3月,湖北省反贪局出示了一张证明,因为吴英的检举,深挖出窝案串案22件,一并查处22人,其中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5人。
“我认为,法庭应该认定为重大立功。”张雁峰说,检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庭上,检方并没有对立功表现作正面回应。
但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吴英在最后自我陈述中,认同了当时东阳检察院起诉书中所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法律专家介绍,集资诈骗罪主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量刑是有期徒刑10年以下。
张雁峰也是在4月6日才知道吴英的这个决定,“很突然,她还向没还钱的债权人表示歉意。”
“案子不会判得很快,最快也要20天以后。”对于最后审判结果,张雁峰表示,改判的可能“不好说”。他转述了庭审上省高院法官的话:“由于案件复杂,需要再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择期宣判。”
昨日,省高院有关人士也表示,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不便向外透露更多情况。
吴父之变:没想到会认其中一项罪名
这一天对吴永正而言,十分难熬。
昨天中午,走出法院大门就被众多记者包围的吴永正还是比较轻松的。“女儿精神状况很好,我对她表现很满意,时间好快,头发都扎成马尾了。”他认为,女儿没诈骗,只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经济活动、融资的正常补充。”
但下午出庭的吴永正脸色则显露出了疲态,他没想到,吴英会认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最后的结果,他表示,“我还会按照法律程序,继续努力到底。”(通讯员 金剑 范跃红 见习记者 黄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