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原卫生局副局长兼新野县人民医院院长董荣显利用职务之便,在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基建工程、人事调整、药品采购中,受贿共计人民币57.05万元。4月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董荣显构成受贿罪,维持一审法院对其有期徒刑11年的判决。
公诉部门指控,2003年至2008年,董荣显利用职务之便,在新野县人民医院基建工程、医疗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先后18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7.05万元,其中最大一笔贿赂款为1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董荣显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韩为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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