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海淀的张女士因为接听了一个陌生电话,被骗走1071万元,而该电信诈骗集团之所以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将这笔巨款分散取走,就是因为雇用了大批负责取钱的人。昨天,37岁的台湾男子卢建任因帮诈骗集团取钱,被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09年10月22日下午,家住海淀的张女士在座机上接到一个语音电话,提示她家中座机欠费2600多元。张女士否认欠费后,对方称她的个人信息被盗用,说可以帮她把电话直接转到怀柔公安分局。之后有一个自称是怀柔公安分局的民警接了电话,对方询问了张女士的个人信息和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后,还问了一下她家庭存款的情况。随后,那名“警官”告诉张女士说,有犯罪嫌疑人用她的信息办了银行卡,警方正联合检察院调查。
此后不久,一名自称是“怀柔检察院检察长”的人打来电话,称张女士可能涉嫌犯罪,要求她将家中的存款集中到一张银行卡内,才能确保安全。张女士信以为真,将家中的1071万元存款转到一个对方提供的账户上。同年10月26日至29日,卢建任和其他同伙在深圳市将这笔巨款迅速分散取走。后经核实,卢建任先后取款82万余元。
受审时,卢建任称,2009年8月,他在台湾的报纸上看见了大陆招工的广告,广告上面说是招聘会计,他就打电话过去应聘,对方说要他去澳门和珠海等地帮公司取钱,每星期给他3000元人民币工资,他就同意了。此后,他受一个叫“阿顺”的人的指挥,每隔两三天就出去取一次钱,每次取钱的银行卡和取款地点都是“阿顺”给他,他拿着卡到指定的地点用自动取款机取,取完后把现金和卡都交给“阿顺”。然后“阿顺”拿着钱再去银行存款。而该电信诈骗集团具体如何实施犯罪,他本人并不清楚。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建任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被告人卢建任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证实,张女士被骗钱款中的一部分确系被卢建任取出。同时,他的行为是诈骗团伙最终成功的重要一环,不能因他的分工而对其作出单独评价,因此他应该被认定为诈骗罪。鉴于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从属或次要作用,系从犯,东城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减轻处罚。宣判后,卢建任表示要上诉。
记者截稿时获悉,家藏“千金”的张女士报案时自称是浙江地产商。目前,她被骗的这1071万元还未追回。(记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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