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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休闲中心被殴 老板娘放走打人者遭索赔

2011年04月13日 09:44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四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某休闲中心消费时,被另外一群喝醉酒的客人殴打致伤。想不到,因对方是“熟客”,休闲中心老板娘竟拒绝报警并放走打人者。为此,大学生把休闲中心告上法庭,普陀区法院判决休闲中心分别赔偿四人各1000余元经济损失。

  【案件回放】

  阿诚、阳阳、小佳和薇薇是本市一所高校的大学生。去年中秋节,四人吃完饭,来到附近一家休闲中心洗脚。不久,店内来了两名醉酒客人,借着酒力骚扰四人,阿诚等人气愤不已,骂他们是“酒鬼”,结果触怒对方起了争执。随后,对方电话纠集来几个朋友,对四人拳打脚踢,导致他们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休闲中心老板娘认为打人者是店里熟客,有问题私下解决,拒绝阿诚的报警要求,阿诚只得自己报了警。民警赶到后,阿诚他们合力抓住了其中一名打人者,另外3人却被老板娘放跑了。此后,民警根据老板娘提供的地址抓住全部打人者,并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行政处罚。

  此后,4名学生将休闲中心告上法院。他们认为,作为消费者,他们无端被其他客人打伤,店家没有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医疗费、财物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代理费等损失。但休闲中心辩称,不清楚其他客人为什么要殴打原告等人,他们作为娱乐场所已进行了必要的劝解和制止,原告的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同时,店家表示愿意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足浴期间被案外人殴打构成轻微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财物损失费及律师代理费等经济损失。

  【以案说法】

  问题一:休闲中心是否该赔偿相关损失?

  本案中,被告某休闲中心作为提供足浴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原告在被告经营场所被案外人打伤,被告虽然参与了劝架,但没有积极报警,也没有配合受害人和警方抓住打人者,显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问题二:如何确定赔偿范围?

  关于赔偿范围,应当以确定性和合理性作为依据。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有相关单据证明,可予支持,而交通费、财物损失费、律师费等,则根据常理酌情考虑确定,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原告方受伤并不严重,未对精神造成严重影响,因此难予支持。

  【法辞典】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记者 栾吟之 通讯员 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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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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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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