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原栖霞区拆迁办主任朱广源、原拆迁科科长王有道
◆罪名:朱广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王有道——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语录:我不懂法,请法庭照顾照顾我哎
4月12日上午,南京下关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朱广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有道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3月至2010年8月间,被告人朱广源先后在担任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栖霞区拆迁办)副主任、主任期间,对栖霞区政府迈皋桥办事处(以下简称迈皋桥办事处)未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即组织对南京塑料四厂地块实施拆迁一事,明知迈皋桥办事处未办理拆迁许可手续违反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擅自决定以栖霞区拆迁办的名义对南京塑料四厂地块发布拆迁通知,并由时任栖霞区拆迁办拆迁安置科科长的被告人王有道具体落实。
被告人王有道明知迈皋桥办事处未办理拆迁许可手续,仍然违规落实拆迁通知的草拟、盖章、发布等具体事宜,使得该地块的违规拆迁得以推进。
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时许,施工人员董某、方某(均另案处理)野蛮施工,用挖掘机将穿越南京塑料四厂地下的南京金陵塑胶化工有限公司直径159mm丙烯管道挖穿,导致丙烯泄漏并迅速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位于该厂南侧附近一饭店的明火后引发爆燃。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为规避责任,授意施某等人伪造拆除工程施工协议书等材料,欺骗、干扰事故调查。
检察机关还指控朱广源、王有道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拆迁通知的分发与爆炸有无因果关系开展辩论。
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需进一步审理后再择日宣判。
据公诉机关调查显示,朱广源在案发前任栖霞区拆迁办主任,王有道为拆迁办拆迁科科长。当时两人都在忙季家街的拆迁,该地段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两部分,集体土地由拆迁办负责,国有土地则由收购该片土地的迈燕开发区办公室(简称迈燕办)自拆。而因为季家街的行政区域属于迈皋桥街道,因此街道办也参与其中。不过因为资金问题,国有土地的部分尚未领取拆迁许可证。
2010年4月,在两人任职期间,在拆迁地段季家街上的南京塑料四厂厂长刘某找到了王有道,称当地塑料四厂的拆迁已基本完成,但有几个承租户不肯搬迁,影响了进度,因为没有拆迁许可证,因此他们希望拆迁办发一个拆迁通知促进一下,王有道回答自己并非领导,于是刘厂长又通过迈皋桥街道办主任史某找到了拆迁办主任朱广源。
朱广源在庭上表示,除了史某,迈燕办相关负责人,区人大的某领导也为此打电话和他协商,碍于同事和上级的情面,朱广源遂同意为塑料四厂出一张拆迁通知,但朱广源强调,他的本意是提供拆迁咨询服务。
得到上级的同意后,王有道按照集体土地拆迁通知的电子模板照葫芦画瓢给迈燕办发去了一份拆迁通知,改动的仅仅是抬头的通知对象,连文件编号都没动,该通知签署的日期是5月22日。
两个月零六天后,邵某带领的施工队工人野蛮胡乱施工,在没有建筑的地面上挖断了丙烯管道,易燃气体泄漏后遇到附近的饭馆明火产生爆燃,造成了这起重大爆燃事故。
检方认为,“7·28”爆燃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多因一果的案件,负责拆迁行政人员的玩忽职守、拆迁办行政人员的滥用职权及具体负责拆迁的施工队的野蛮施工这三大原因造成了爆燃事故的严重后果。
滥用职权:“画”一拆迁通知
语录
请求法庭“照顾照顾我”
在最后陈述阶段,两人发表了如下“感触”——
朱广源:我工作多年,身患多种疾病,请法庭在合理范围内对我从轻判决;
王有道:我不懂法,我不是干这行的,请法庭对我照顾照顾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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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领域:官员“前腐后继”
在为兄弟单位违法开具拆迁通知时,朱、王两人怎么也不会想到,因为兄弟单位口头授权的拆迁队的野蛮施工,造成了“7·28”爆炸事故,22人死亡,多人重伤,经济损失4千万以上的严重后果,也因此带出了两人多年来受贿和滥用职权等事实。
昨日上午,栖霞区拆迁办原主任朱广源、拆迁科原科长王有道滥用职权且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罪在下关区法院公开庭审。
庭审的第二部分为朱广源和王有道涉嫌受贿。检方在起诉书中指出,朱广源两次春节期间收受他人钱财4万元,王有道及其妻子多次收受他人贿赂15万元以上,其中包括现金,购物卡等。
两被告对收受钱财的数额没有异议,但王有道认为,他收受拆迁施工队负责人邵某钱财的行为属于人情往来,不属于受贿。为此,法官问他, 既然是人情往来,为何他只来不往,只进不出时,王有道回答,邵某相对年轻,孩子还小,没有什么人情需要还。
而至于为何邵某将钱送给自己,王有道这样回答:“原来他都是送给主任(前一任)的,后来主任‘进去’了,他没地方送钱了,只好送给我”。
受贿:钱没地方送,就送给了我
1、南京爆燃事故肇事者之一邵殿军(上述文中向王有道行贿者邵某),原系南京市栖霞区某拆旧工程队经营者,此前刚刚因行贿南京市栖霞区拆迁办主任被判缓刑,爆燃事故发生时其刚刚结束缓刑期。
2、朱广源的前任:朱荣根,1999年上半年至2006年下半年,45次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85万元、美元1万元;2008年3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朱荣根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3、王有道的前任:陈永明,2009年11月因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2010年5月因滥用职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与原犯受贿罪判处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4、2005年至2008年8月,南京市检察机关在拆迁领域查处职务犯罪案件22件29人,其中拆迁办正、副主任有5人。
挪用公款:炒股被深度“套牢”
除此之外,检方还提出,朱广源因为一个拆迁户的诉讼从专项账户中提出8万元准备用于补偿,但之后那个拆迁户官司输了,自然就不用补偿了,那么这8万元理应还回专项账户,朱广源却将这8万元据为己有,用老婆的名义开了股票账户,将8万元用于购买股票,至今深度套牢,没有归还国家。
对于自己挪用公款的事实,朱广源供认不讳。
拆迁通知与爆炸是否有因果关系
江苏铭律律师事务所高金华律师和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朱晓峰律师分别作为朱广源和王有道的委托代理人出庭辩护。
两位律师均认为,即便朱广源和王有道违法出具拆迁通知的行为系滥用职权,但这张拆迁通知和爆燃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他们表示,季家街国有土地部门的拆迁从2010年5月初就开始了,而拆迁通知贴出的日期是5月22日,就算这张告示的目的是针对承租户,为了促进拆迁,可实际上直到爆燃事故发生的那天,承租户仍然没有搬迁,也就是说,即便没有这张拆迁通知,爆燃事故一样要发生。在庭上,控辩双方就此展开辩论。本案并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 洪唯 郎钟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