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济南4月13日电(孔凡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3日在泰安公开开庭宣判上诉人刘建民、原审被告人刘建军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刘建军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刘建民被判处无期徒刑。
记者从山东省高院获悉,经一、二审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9日零时许,上诉人刘建民、原审被告人刘建军为实施报复,在德州市将被害人窦广东杀害。2011年1月4日,刘建军为逃避侦查和追捕,伙同其兄刘鲁民在泰安市持枪刀射击、砍杀前往调查案情的民警,致两位民警和一位协勤死亡,一民警轻伤。后在泰安市区交通要道先后劫持四辆汽车逃跑,并持枪射击、开车撞击目标车辆和追缉的警车,致一民警死亡,并致一人重伤,三人轻微伤。被围堵后,刘建军又开枪射击实施抓捕的民警,致一协勤重伤,并开枪打死已受伤的同案犯刘鲁民,后开枪自杀未遂,被当场抓获。
同时,上诉人刘建民、原审被告人刘建军还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建民、原审被告人刘建军蓄谋报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刘建军实施报复犯罪后,为逃避侦查和追捕,伙同其兄刘鲁民公然持枪、持刀杀害执行任务的民警,为劫持车辆逃跑,向被劫持车辆的驾驶员行凶,危害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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