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上,新疆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副主任、昔日被行贿人称为“好干部”的李德荣,操着陕西口音,回答法官提问时声音洪亮、逻辑清晰。他多次辩解:“我没有为行贿人谋利,受贿的20万元我一分钱没用过!”
4月1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李德荣受贿案。庭上,关于20万元是受贿还是只停留在送礼层面,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受贿20万分文未动”
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春节期间,新疆某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经理王某,为答谢时任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的李德荣对自己公司所承揽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照顾,借春节送礼之际,在李家中将10万元现金放在所送烟酒等礼品袋中。几天后,李德荣将钱还给了王某。不久,王某将这笔钱放在李的车内,李收下了此款,后将钱交给妻子保管。
2010年春节期间,王某再次来到李德荣家,用同样的方法给他送去了10万元现金。事后李德荣将钱交给妻子保管。
李德荣的妻子将两次受贿的20万元以她弟弟的名义存入银行。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法院认为,李德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两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已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判决李德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没收财产3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德荣提起上诉。“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我确实没有主动接受王某送的钱,主观上也没有索要和暗示,我还多次给王某退钱,为退钱之事给王某打电话、发短信。我从没有为王某办事谋利,并且被带到检察机关后,我主动交代事实,最重要的一点是:受贿的20万元我分文未动,从来没有使用过!”李德荣说。
行贿人眼中的“好干部”
在法庭调查阶段,李德荣多次强调:“我们单位的计算机设置了许多防范措施,只有贷款业务超过30万元的,才由我来审核批准,每个权限都有严格的监控,我不可能给王某提供便利。”
据了解,案发前,李德荣系单位的骨干人才,主要负责贷款审核业务,每年他都就贷款担保方面存在的问题,给政府撰写专题报告。
李德荣在法庭上表示,王某一直想和他拉关系,邀请他到王某的公司工作,但被他拒绝。李德荣曾听人提起,王某逢人便夸:“李德荣是个好干部,一心扑在工作上。”
对李德荣的辩解,主审法官询问:“你们单位和王某的公司是什么关系?你收的钱想退,为什么没有退?也没给单位领导汇报?”
李德荣说:“我单位和王某公司有业务关系,但我无权为他帮忙。我一直想退钱,最后没退掉,也没敢给领导说,怕讲不清楚。”
法官当庭宣读了王某的证言:“李德荣给我公司贷款担保审批很及时,出问题了他也很照顾我们公司。因我们公司业务好,希望李德荣对我们公司再多点照顾。”
对此,李德荣称:“王某不了解我单位的情况。”
“充其量是灰色收入”
法庭辩论阶段,李德荣的辩护律师认为,李德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原因是李德荣没有为王某谋利,而且行贿人王某在送钱时,也没有明确请求事项。李德荣收钱后,也未给王某任何承诺。王某只是在与李德荣拉关系,两者之间只停留在送礼的层面上,充其量是灰色收入,只是王某的个人情感投资,属于违纪违规问题,不应定为受贿罪。
为强调王某与李德荣的关系,辩护人还向法庭说明了一个细节:在李德荣涉嫌受贿羁押在看守所期间,王某还给他送来了5000元生活费,但李德荣未使用。这时王某还给李送钱,说明两人就是朋友关系。
对此,公诉人认为,李德荣的单位与王某所在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王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给李德荣送钱,李德荣心知肚明,不需要明示。王某为什么要给李德荣送钱?李德荣很清楚,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李德荣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应当构成受贿罪。
李德荣的辩护律师还提出,李德荣到案后,主动交代事实,收的钱也未挥霍,积极退还案款,应当认定为自首。
公诉人认为,李德荣到案后,在司法机关讯问时才交代案情,不构成自首。
李德荣最后陈述时说:“在看守所呆了314天,也反思了314天。我工作了近30年,经手的钱也不少,但自己从未动心、从未犯过错误。希望法院能对我从轻判决。”
此案二审未当庭宣判。目击者:本报记者潘从武本报通讯员童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