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秦某与唐某的独生女儿于1995年结婚,婚后夫妻一直与唐某共同生活,秦某视唐某如亲生父亲。2004年,唐某的女儿因车祸意外死亡,唐某悲伤过度,患了重病。后来,秦某经人介绍与一位女子再婚,但仍像过去那样照料唐某日常起居。今年年初,唐某去世,秦某又为他办理了丧事。唐某被安葬后,唐某之弟提出要继承兄长的遗产。他认为秦某是女婿,不能继承,他是唯一的继承人。秦某不同意,来到司法所请求帮助。
解答:
大港司法调解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权益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为鼓励儿媳女婿尊老养老,对他们的权益也予以明确保护。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妇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可知,女婿与岳父母、儿媳妇与公婆,不是血亲关系,原则上不享有继承权,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女婿或儿媳不仅在配偶在世时尽心赡养老人,而且在丧偶后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则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本案中,秦某在唐某女儿死后对唐某尽了所有的赡养义务,理所当然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唐某的遗产。唐某之弟作为唐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秦某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则不得继承唐某的遗产。(记者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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