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机10分钟,就因为“要钱”一事,刀刺母亲致重伤的“留学生刺母”事件近日有了新波折。
一度被亲属们称为“逆子”的当事人汪某,昨日在母亲和亲属的口里,换了一个人。汪某的姑姑接受采访时说,汪是一个“勤勉、懂事,还知道要给家里分担压力的好孩子”。而母亲则矢口否认当天她跟儿子是因为学费发生争执,她反复说,汪某“精神不正常”、“我不想儿子坐牢,希望儿子早点出来,我还要带他去看病”。
母亲及亲属的改口,让人感慨“可怜天下父母心”,为了儿子逃避“牢狱之灾”,竟容忍到如此地步。
从这一行为追溯而上,从远处讲,儒家文化熏陶下,本就有“亲亲相隐”的容隐制度。亲人犯罪受到国家法律追究时,亲情伦理上允许主动为亲人隐匿包庇,因其满足了传统宗法社会中亲属间人身相互依赖关系的基本诉求。
这一思想渊源可上溯至春秋之际,其延续可及民国整个过程,即使在今天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制度中也并未完全摒弃之。
正如梁启超所说:“吾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是也。”
那么,我们很容易理解原先一个人的“精神问题”怎么就成家族式的群体翻供了。母亲及其亲属均改口,汪某从一个冲动暴虐的弑母者摇身一变就成了好孩子,这些行为都受到“亲亲相隐”的传统伦理观的影响。而如今在世界各国都有普遍的容隐规定。“亲亲相隐”这种看似悖谬的法律规定,恰恰反映出人文底蕴———对任何社会都居极少数的犯罪人群的惩治,绝不能以大多数人的亲情泯灭、良心沦丧为代价,否则就是对社会更深刻、更长久的损害。
但是,母亲和亲属的心情可以理解,效果会如何?这是不是一种更加的溺爱?如果一个人情急之下,会将刀刺向母亲,他会不会是社会环境下的一个危险因素?
亲亲相隐可以纳入法律考虑的范围,但作为社会公平安全的维护者,法律需要更周全的考虑。在亲亲相隐之上,还应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制约。钱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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