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绍兴4月14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邵法轩 刘晓雯)浙江绍兴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原主任周国强因涉嫌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一案,今天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现年48岁的周国强,曾长期从事房地产建设开发和管理工作,案发前系绍兴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主任、绍兴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中心经理、绍兴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曾任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后更名为绍兴市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处主任助理、副主任。
2010年9月,绍兴市纪委对周国强采取“两规”措施,同年12月检察院将其依法逮捕。
周国强任职期间,恰逢绍兴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房地产价格增长较快的时期,因此,该案的庭审吸引了众多的旁听人员。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至2010年,周国强在担任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管理处主任助理、副主任及绍兴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建设规划方案审批、验收,房屋测绘、收购、租赁,安置房源提供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0余万元、美元1万元,其中伙同情妇金某收受财物60余万元。
2002年,周国强在负责鲁迅故里拆迁区域内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情妇侵吞拆迁安置利益折合人民币33万余元。
2006年12月至2008年3月,周国强利用负责经济适用房安置的职务之便,未经评估、拍卖等公开程序,未经住房办和绍兴市建设局同意,擅自以开发中心的名义将该小区内8套政策性回购房销售给8名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107万元。
案发后,绍兴市纪委从被告人周国强妻子处扣押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的车库一间,从其情妇金某处扣押人民币300余万元,从周国强处扣押人民币22万余元,从违规购房人处追回周国强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84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周国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采取欺骗等手段,共同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绍兴市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案法庭将择期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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