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一对再婚夫妇曾因家中的藏刀归属问题,掀起一场诉讼风波。近日,这对夫妇的婚姻走到尽头,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藏刀的归属相争不下,再次闹上法庭。静安区法院在判决许菲与庄明(均为化名)离婚的同时,也对那139把各类古代藏刀作出判决,判定其中60把藏刀归许菲所有,另外79把藏刀归庄明所有。
夫妻分居为刀争执
2003年6月,许菲与庄明相识恋爱,5个月后登记结婚,双方均为“50后”再婚,婚后未生育。
2005年起,双方为家庭经济问题产生争执,庄明曾起草《离婚协议书》,但因许菲未签字而作罢。2008年初,夫妻俩开始分居。同年4月,庄明因涉嫌犯罪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后于6月初被释放,之后庄明就再没回家居住。当年底,庄明起诉离婚,后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申请撤诉。但夫妻选择继续分居,关系未改善。
分居其间,发生了庄明要把家中收藏的各类藏刀转移出去一事,引起许菲的不满,报警后演绎成一场讨要藏刀的纠纷案。许菲以庄明属骗婚,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许菲称,庄明隐瞒婚史,假冒专家教授、院士来博得她的信任和敬慕,后来又蓄意制造“转移收藏藏刀案”,在即将败露之际,起诉离婚又撤诉。要求庄明赔偿各类损失203.6万余元。
法庭上,庄明也承认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姻基础极其薄弱,且缺乏弥补沟通,愿意离婚。
按照实物分割藏刀
在审理中,许菲与庄明除了对“离婚后家中收藏的菩萨、香炉、挂屏、翡翠、玉器、挂牌等藏品作实物各半分割”达成一致外,对其余财产包括藏刀的归属,均存在巨大分歧。
许菲认为,现在有79把藏刀在庄明处,家中还有60把各类藏刀,认为以上139把刀具价值350万元,可全部归庄明所有,但对方应给付一半的折价款。她还出具了庄明亲笔书写的收条。
庄明对许菲陈述的刀具数量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所有的藏刀均为自己婚前的个人收藏。他提供了原籍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这些藏刀属个人婚前收藏物。
许菲对证明的真实性存有异议,认为证明上落款人是张的表弟,且派出所也无权出具有关刀具的证明。审理中,许菲未就“139把藏刀价值350万元”这一点主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庄明提供的派出所证明只能证明他于1999年在老家收藏有藏刀百余把,而不能证明系争的这139把藏刀就是庄明于1999年原有的收藏刀具,因此涉案139把藏刀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许菲不能证明藏刀价值的情况下,应对藏刀作实物分割。鉴于79把藏刀已被庄明取走,该部分刀具就归庄明所有;留在家中的60把刀具则归许菲所有。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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