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交通局原局长何超、原副局长刘华斌,两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188万元。近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以受贿罪判处何超、刘华斌两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和14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汉中市某公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人员胡某,陆续承揽了宁强县交通局加固桥梁及部分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为了请求局长何超支付欠款,胡某先后三次共送给何超现金25万元。另外还查明,在公路建设工程中,为了能够及时拿到工程款,何超还收取另5人所送的现金达27万元。同时,法院还查明,分管宁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等工作的县交通局副局长刘华斌,在任职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1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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