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济南4月20日电(孔凡元 张宝砚)记者20日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此间举行的该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大会,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进入全面发展的阶段。这项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
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介绍,山东自2003年10月起就作为首批试点省份之一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经过7年探索,人民监督员制度日益完善,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检查特色的制度,成效和作用明显。
国家森表示,中国在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手段不多,途径有限。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让人民监督员直接介入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有权了解案情和阅知案件主要证据,消除了社会上“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疑问,切实防止了执法不公正、不廉洁等问题的发生。
同时,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进行了调整,将试点工作中“五种情形”概括调整为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案件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七个方面,大大增强监督的刚性和约束力。
据悉,此次选任的28名人民监督员来自不同行业、不同界别和不同地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性,与检察人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互补,有利于将法律规定与社情民意、公序良俗等更好地结合,使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关注和保障民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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