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淮南市检察院了解到,凤台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朱家亚,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经淮南市潘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于4月19日,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现年53岁的朱家亚,大专文化,2006年6月至案发前担任凤台县委常委、凤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09年11月1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淮南市潘集区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公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淮南市检察院决定逮捕。2010年2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该院取保候审,12月16日对其提起公诉,潘集区法院遵照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22日对朱家亚再次取保候审。审理期间,经安徽省高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朱家亚2008年10月至12月间,在负责采煤沉陷区800间活动板房工程建设,明知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不听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出的质量问题的报告,仍然向施工单位支付97%的工程款,后经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该工程所用的金属夹心板按JC689-1998标准检验不合格;根据安徽众信会计事务所对800套住房审计,有316套房未做地坪,587套房未做散水坡,104套房渗漏,由于质量问题,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朱家亚利用负责水利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便利条件,2008年春节至2009年5月收受凤台县城防堤加固工和项目经理、永幸河排灌站长、安徽省送变电公司凤台电厂项目部经理、凤台县杨村乡店集村支部书记等单位和个人1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朱家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钱款1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害了国家公务员的形象;在负责承建民生工程中,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对其公诉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成立,对朱家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故决定执行上述判决。(王来勇 高志胜 记者 黄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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