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认为,经营者对自己上架产品做相应的检测能有效保障食品安全
● 专家指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超市的检测责任,会引发一些不够客观真实的后果
近日,在媒体曝光的“染色馒头”事件中,所涉超市对“染色馒头”的一路“绿灯”、未进行认真检测引起社会质疑。
针对“染色馒头”事件,涉及到的联华公司近日作出回应称,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食品质量问题,联华超市决定,将食品类商品质量监管程序前移,建设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添置先进检测设备,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加大商品质量检测力度,包括对供应商原材料和生产环节的抽查,提高食品供应商进入超市的质量门槛。
联华公司的回应,引起了关于超市是否应对其销售商品进行质量检测的热议。有市民和法律界人士认为,超市作为群众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首选之一,应当承担检测商品质量的责任;也有超市认为,作为经营企业,超市不可能一一对所售商品进行检测。
有超市认为没有能力检测
“超市跟走街串巷的游商小贩不一样,应该对质量更有保障。”家住北京市安翔里小区的王师贤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她家楼下就有两家小卖部出售蔬菜和馒头之类的食品,但是总觉得超市出售食品的质量有保证、价格公正,所以她一般都是到离家一段距离的大超市去购物。
王师贤认为,超市应当对其所售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测,这是消费者选择在超市购物的一个前提。
“据我所知,一般的超市都没有自己相应的检测机构,也没有自己相应的检测设备,因为超市只是销售部门,对于物品的检测和质量应该是由生产厂家来负责的。”北京西客隆超市西外分店的负责人张先生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张先生同时表示,超市所做的就是在收到相应的货物后,要求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安全检测报告。超市会对这些证件、报告进行审查并做记录。一旦今后有顾客反映哪种商品存在质量不合格等问题,超市就会找相应的厂家询问相关的证明是如何提供的。
“对于这么多的商品,超市没有能力对其一一亲自进行检测,而对于厂家提供的证明以及产品的保质期以及包装等内容,超市都会对其严格的检查,确保没有问题再上架。”张先生说。
有超市称均作分层检验
《法制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超市也声称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过检测。
在北京市慧中北路的旺市百利超市,一名刘姓超市促销员对《法制日报》说:“我们的馒头都是经过超市检测的,不然怎么会卖得比外边贵呢?”
对此,记者询问了旺市百利的当班前台经理,这位前台经理在其办公室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自2010年6月开始,旺市百利就开始对上架食品的生产线进行定期检查,对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做相应地专业检测。对其他的产品,在进货时会检查相关质量认证等国家检测合格证是否齐全,对于证件齐全的产品才会上架。超市总部在进货时会对产品进行专业检测。
位于北京市天通苑附近的家乐福超市工作人员王先生告诉记者,家乐福超市有自己的专门检测机构和工具。
“对于供货商提供的商品,超市有自己专门的检测程序。新来的商品都会先存放在一个固定的区域,之后相应的各部门会派人员来验货和查货,确保产品有相应的证明,对于保质期和厂家提供的各类产品证明也都会进行严格的审查。”王先生说。
但是,记者在家乐福超市走访时发现,在所售商品的标签上,并没有标注超市的检测证明。对此,王先生并没有给出相应的答复。
而在物美超市北京交道口分店,负责外供产品检验工作的一名工作人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物品都是从总部运来的,总部做的是深层次的检测,比如说对于物质的构成以及一些物质的含量是否达标进行检验。到了分店,还要再做一次检测,但是这种检测大都是停留在检查产品的证件、看产品的表象阶段,比如外省运来的肉类产品,要检查出入境证明、动物产品检验检疫证明以及运输车辆消毒证明以及肉质的光泽、手感、是否无异味、粘不粘手等等。”
对于超市是否会将检测结果在商品上标注出来,这名工作人员表示,“一般是不会的”。
超市“把关”责任须依法明确
“从监管方面来看,食品安全出了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固然难辞其咎,但相关部门毕竟人手有限,在目前的情况下让他们对每一个产品都进行跟踪检查显然不现实。”北京法律从业者黄涛对《法制日报》记者说,食品安全最主要的还是事先防御,经营者对自己上架产品做相应的检测是一个有效的预防措施。
物美超市北京交道口分店负责外供产品检验工作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对超市检测商品质量并没有硬性的规定,各个超市的做法不同,没有统一的准则。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经济法系副主任吴景明认为,超市如果要进行专业的检测,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设备等,关键是要有一个规范的标准,只有高于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才有意义。但从目前来看,这些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可以依据。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经营者采购检测的规定是“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而对于食品经营企业是否进行更专业的检测,只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对于食品安全,行政检测与经营者的检测并行不悖。在目前商业道德约束效果不佳、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如果法律能够明确超市的检测责任,无疑是对食品安全进行了更多更普遍的一层把关。这种做法如果能落到实处,也是对消费者的进一步保护。但是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超市的检测责任,并对其进行规范,就会引发一些不够客观真实的后果。
本报记者任雪
本报实习生赵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