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的一半产权,杨秀拿着一张与已故男友马明签订的协议将马明的父母告上了法院。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通过对两份关联协议的分析,驳回了杨秀的诉讼请求。
<< 两份协议
买经适房向未婚妻借款 后又约定经适房产权各半
杨秀和马明于2008年3月建立了恋爱关系。马明一家是渔民,没有住房,2007年当地有关部门批准了马明一家增宅申请,同意安置一套经济适用房,其中政府补偿4万元,马明家需支付3万元。由于马明和杨秀计划要结婚,所以马明一家去社区做了公证,将政府安置的房屋归马明所有,相关的费用也由马明自行承担。
2009年5月20日,马明向杨秀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款协议,约定为买房子缺钱向杨秀借款1.5万元;2009年5月24日,马明与杨秀签订协议,约定经适房双方共同出资50%,产权一人一半。同日,马明向拆迁公司缴纳了3万元的房款并办理了相关交房手续。
<< 横生波澜
未婚夫车祸死亡 遗产分给未婚妻10万
2009年8月2日,马明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了赔偿款60万元。同年8月7日,杨秀以马明未婚妻名义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继承遗产。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杨秀和马明的父母达成了调解协议:马明5万元的债务(其中1.5万元为上述第一份协议中借款)在遗产中扣除;马明父母一次性给杨秀10万元;双方签字后协议生效,今后无其他纠纷。在调解过程中,杨秀没有提及第二份协议(房屋一半产权)。
2010年4月,杨秀持第二份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经适房一半的产权。
<< 法院判决
确认借款已经归还 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认为本案的关键是马明与杨秀两份关联协议以及之后的调解协议的效力。杨秀与马明签订的协议相隔仅4天时间,都与经适房有关。第一份协议是为了购买经适房借款1.5万元;第二份协议是杨秀就经适房出资50%,享有房屋50%的份额。而之后杨秀与马明父母签订的调解协议中,已经就第一份协议做了处理,归还了杨秀1.5万元。虽然在审理过程中杨秀主张第一份协议的1.5万元被马明用于其他用途,但其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第二份协议出资50%的义务。法院由此认为杨秀与马明之间的资金往来仅1.5万元,既然在调解协议中杨秀已经确认了该1.5万元为借款,且马明父母也已将该1.5万元返还给了杨秀,那么杨秀就不能再以此主张第二份协议。法院因此驳回了杨秀的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同居关系非婚姻关系 不享有对方继承权
承办法官解释说,本案是男女非法同居期间产生的纠纷,由于非法同居关系并非婚姻关系,双方之间不会因此产生配偶继承权等一系列夫妻权利。就本案而言,杨秀仅能依协议享有相关权利,并不能以未婚妻的名义享有遗产继承权。虽然有两份相关联的协议,但是杨秀以自己的后续行为认可了第一份协议,就不能再主张第二份协议的效力。(人物均系化名) 忠言 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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