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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修正案将施行 专家全面解析“醉驾入刑”

2011年04月22日 11:01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起施行,专家全面解析“醉驾入刑”

  ●纳入刑法之后,对于醉驾的查处将不再只是公安机关的一家之责

  ●拘役是一种刑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相关法律专家,都趋向于将醉驾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5月1日,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生效实施。今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中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无疑是将醉酒驾驶纳入其中。在刑法133条中增设了新的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这无疑将对酒后驾车者带来极大的震慑。另一方面,纳入刑法之后,对于醉驾的查处将不再只是公安机关的一家之责。从查获、取证、批捕到提起公诉、庭审、判决,公、检、法3大部门都将参与其中。

  醉驾入刑实施在即,华西都市报记者对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秩序处处长王小林、省检察院公诉科的王川平和省高院刑四庭副庭长王静宏进行了专访,针对醉驾如何量刑、如何取证、执法主体是否改变、醉驾伤人如何定罪等相关问题,作出全面解析。

  关于执法醉驾零容忍案件交警挂牌督办

  华西都市报:过去对于普通醉驾的查、处全部都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刑法修正案实施后,交警部门的角色是否将发生转变?

  王小林: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公安交警部门仍将是查处醉驾的主要执法部门。不同的是,查处醉驾将由公检法3个部门共同参与,公安交警部门主要负责对醉驾行为进行前期的侦查和取证。同时,属于《道法》处理范围之内的,交警部门也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华西都市报:醉驾入刑之后,公安交警部门对于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和方法是否将发生改变?

  王小林:从我们交警部门来讲,对于醉驾,过去叫违法行为,入刑之后就叫犯罪行为,对这种犯罪行为要做到坚决的零容忍,不能有任何的懈怠、含糊、宽容。

  其次是完善长效整治机制、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之前针对酒驾,公安部出台了“四个一律”办法,其中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醉驾入刑之后,也将变为一律移送检察机关追刑,吊销驾驶证。

  入刑之后,对于醉驾案件,总队将实行挂牌督办。凡是醉驾不严格执行程序,不认真取证,导致醉驾不能追究的,或者不按照规定移送的,将启动问责机制。对酒驾整治工作不力的地方,酒驾违法行为发生得比较多的地方,也要问责。

  关于程序作为刑事案件各环节与过去相同

  华西都市报:今后在查处醉酒驾驶时,查处程序和过去相比将有何不同?

  王小林:公安部专门对查处醉驾有一个执法流程,我们将严格执行。此外,公安机关也有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

  王川平:作为刑事案件,在批捕和公诉环节与过去大体相同。如侦查机关认为醉驾人员涉嫌刑事犯罪,会对其立案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刑事诉讼,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将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受案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处以刑罚。

  华西都市报:在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取证工作后,检察机关有没有可能不起诉?

  王小林:这是完全有可能的。检察机关觉得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就不起诉,那我们就要反过来追查,这个证据是客观上不充分还是主观上不充分。

  所谓客观上,就是案件本身证据不充分,检察机关退回来是对的;第二是证据主观上不充分,是由于我们取证不及时或者取证手续不严密,程序不完善造成了证据不充分的,那我们就要启动问责。

  王川平:公安侦查机关对醉驾案件取证立案后,由侦查机关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经检察机关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案件终结后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查实,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则对案件提起公诉;如证据缺失、事实不充分的话则不予提起公诉。

  关于取证全程录音录像形成完整证据体系

  华西都市报:对于刑事案件,依法取得、掌握犯罪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这方面,是否有新的措施和准备?在取证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王小林:为了便于取证,我省公安交警部门将投入一批先进的测酒精含量的取证装备,包括一些能够在现场抽血、现场验血的装备。

  王川平:刑事案件的证据均要符合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就醉驾刑案的取证来说,第一,证据的提取主体要在2名以上;第二要有见证人在场;第三证据鉴定机构必须要有鉴定资质,鉴定结果应告知醉酒驾驶者,由其决定是否申请二次鉴定;倘若到了法庭上,醉酒驾驶者就无法进行二次鉴定了,因此,当时的血液抽样有无备份也很关键。

  王静宏:从证据的角度上来说,需要严密而完整的证据体系来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如对醉驾的认定,要有刑事科学技术的鉴定。不能像以前一样,对着酒精检测仪吹一口气,还需要更加科学的检测作为依托,比如进一步的抽血检验。

  此外,围绕着醉驾行为的所有事实、情节都需要证据证明,如警察挡获醉驾者的经过、挡获的时间地点、醉驾者血液中酒精的含量、醉驾中是否还有其他违法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被挡获后的态度等,都将成为定罪和决定刑罚时考量的事实和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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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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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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